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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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其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民办学校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第四条(管理权限)市级教育行

2、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高等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学校职责)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校长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校账户管理职责。民办学校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手续。第六条(决策程序)民办学校应当将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纳入须经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的范畴。民办学校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由校长组织提出,经党组织研究后提交决策机构,经2/3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七条(账户

3、开立)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其中,民办学校应当开设专门的收费账户,用于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同时,民办高校应当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八条(账户备案)民办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在取得开户许可证或者相关业务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表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第九条(账户使用)民办学校全部资金均要纳入以民办学校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不得将民办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及其利益关联方的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保障学校法人财

4、产权。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第十条(账户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定期梳理银行账户,加强对账户的动态管理。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专门的收费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奖励资助学生,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民办学校对于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应当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做到单独记账,专款专用。第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民办学校账户发生被冻结、强制划扣、盗用、停用等可能对学校办学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民办学校因银行账户管理被行政处罚时,民办学校应当即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师生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民办高校应当将学校开设的全部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实时、完整对接至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平台,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应当对民办高校银行账户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将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第十三条(法律责任)民办学校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银行账户的,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约谈学校举办者、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

6、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要求学校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存量账户)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全面梳理存量银行账户,并将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送至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2“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审行账户情况”空白,“备案情形”中填“开立”。“现银行账户情况”和“原银行账户情况”均应填列,“备案情形”栏填“变更”。“原我行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备案情形”中填“撤销”。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表现银行账户情况原银行账户情况备案情形开户日期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主要用途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主要用途民办学校全称(盖章):备案时间:校长(签字)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注:1.新开账户备案时,2.账户变更备案时,3.账户撤销备案时,年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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