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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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L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产品,不符合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或者安全认证强制性管理规定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明示的质量状况2.生产销售以下情形的产品:(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者成分、含量等而未用中文标明的,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而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

2、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没有中文蓍示说明的;(七)使用性能存在瑕疵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的法定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的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符合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或者安全认证强制性管理规定以及以产品说明

3、、实物样品明示的质量状况。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改正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者成分、含量等而未用中文标明的,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而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没有中文警示说明的;(七)使用性能存在瑕疵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

4、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的。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5万元以上2.25万以下罚款。从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 .不合格项1项的;2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主动追回全部的;3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4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不合格项3项以上;2 .已销售,拒不追回的;3 .造成人身伤

5、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4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2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以下情形的产品:L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2.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3.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准编号的产品法定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

6、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五)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七)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准编号的。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7、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 .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2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3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2 .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3 .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4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3违法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法定依

8、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0.9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L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5万元以上

9、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 .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2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3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2 .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3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4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禁止生产、销售产品不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笫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使用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停止使用该产品,没收违法产品;对已经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上述禁止

10、生产、销售产品不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对其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0.9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L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2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

11、形:1 .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2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5违法行为被检查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效发票、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法定依据天津市户改正;拒彳和其他贵名天津市户品进行行考账册、凭立匚品质量监督条例笫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匚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产执法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效发票、E等有关资料,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12、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从轻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拒不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拒不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不予处罚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改正的。从轻情形:1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2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3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2

13、 .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3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6违法行为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的法定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25万以下罚款。一般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5万元

14、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 .伪造、篡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1次,且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2 .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3 .未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4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伪造、篡改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5次及以上的;2 .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3 .伪造、篡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检验结果或证明的;4 .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5

15、 .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6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7违法行为违法从中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法定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笫二十六条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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