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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古建筑保护利用指导意见为加强全区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更好地展示城乡历史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的理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时强调的“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上探索新经验”,在考察时对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出的“不仅要在物质形式上传承好,更要在心里传承好”等重要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敢为、敢闯
2、、敢干、敢首创”的要求,聚焦“创新发展新高地、生态绿色新典范、城乡融合新标杆、江南文化新空间、共同富裕新样板”的目标,扎实推动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区古建筑基础数据,建立健全技术规范体系和管理机制,形成系统性综合性保护利用策略,探索建立古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新机制,为在新征程上更好地“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支持。二、工作目标全面梳理全区古建筑资源,全盘动态掌控,妥善处理好拆与保、迁与留、新与旧、形与魂、快与慢的关系,坚持多部门协作、多方资金参与的保护利用策略,充分利用好古建筑物质形态和空间形态,因地制宜打造连片开发优势,形成“修、建、管、运、维”一体化推进
3、的工作格局,力争探索多样化保护利用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典案例,不断丰富江南水乡的历史文化底蕴。三、工作原则一是“两个注重”。注重制定总体的古建筑保护修复修缮规划和实施方案,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权属的古建筑,注重精准画像。二是“两个统一”。坚持政府组织、主导、管理和国资、民资市场化运作有机统一,探索古建筑资产整体打包、综合利用、有机平衡的保护开发模式。三是“两个结合”。坚持静态的“修旧如旧”凝固性保护和动态的“修旧延新”流动性保护紧密结合,让古建筑恢复历史原貌、焕发新的历史文化价值。四、实施范围主要对象是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控制保护建筑及文物部门登记的具有较高历史
4、、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牌坊、桥梁、驳岸、码头、道路、墓葬、石刻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市历史建筑;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够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古建筑。五、工作任务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管理区古建筑保护利用补助专项资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古建筑相关片区更新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调整,负责规划实施统筹管理,把控规划建设标准,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古建筑保护利用;文旅集团负责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5、。(一)摸清底数基数,形成档案清单1.各区镇(街道)负责组织古建筑的普查,形成古建筑清单,并报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古建筑或者提供有关线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决定是否将其纳入清单。清单应当包含具体地址、属地、保存状况、产权情况、保护利用情况和保护利用主体单位等。2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各区镇(街道)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古建筑测绘,开展古建筑历史遗迹和历史文献调查,深挖古建筑的历史由来,留存保护真实历史印记,搜集讲好古建筑蕴藏的人物故事、历史故事、文化故事,建立古建筑历史文献档案。档案应包括:古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
6、特征、建设年代、核心价值及稀有程度;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修缮、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其他有关资料。3 .把握文化数字化机遇,依托太湖湾数字文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清单和档案,分层、分类采集全区古建筑信息,扫描生成数字化模型,建立全区古建筑数字化档案,实现全域古建筑“一图管理工(二)明确责任主体,全面保护修缮4 .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7、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5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指导各区镇(街道)制定古建筑保护修缮规划,按照保存完好程度,确定修缮、整治、维修、改造、复建等不同的保护模式,倒排保护修缮时间表。优先保护修缮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内的古建筑,重点保护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省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内的古建筑,以点带面、分期分片实施,创造条件、加大力度,逐步将古建筑修缮复原,重新焕发生机。6 .各区镇(街道)应将古建筑保护利用与城市有机更新、文明城市建设、乡村振兴建设等衔接起来,每年制定当年度古建筑保护利用重点项目清单、制作本区域内重点项目点位分布图,并报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因保护利用需要进行的修缮、复建等工程,应当符合文物、消防、节能、环保、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由相关部门指导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的,鼓励各地各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补助。同一古建筑已享受相关奖励和补助的,不再重复。8 .鼓励利用数字化先进技术,加强对古建筑的修复保护,对有一定破损的古建筑进行化学分析和3D打印技术修复。加快构建智慧大脑,通过对全域古建筑分布、类型、产权等数据分析,自动比对全国古宅、古街、古镇案例,生成合理规划改造建议,对下一步开发利用形成“在线预演工(
9、三)探索多元路径,形成整体合力9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的要求,鼓励全社会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由各区镇(街道)或区属国有企业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或产权清晰的部分古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名录,定期向公众公开,名录应包括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权属人情况等基本信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参与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条件成熟的,鼓励探索与高校、建筑设计室(设计师)、协会等合作,举办以名录中古建筑为载体的保护利用设计大赛。区有关部门应鼓励私人所有古建筑纳入上述名录。10 .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策,在立足保护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对处于城市中心区、区位条件优、人
10、口密度高、商业气氛浓的古建筑,赋予其新的发展功能,培育文化、旅游、创意、休闲等产业,举办展览、展销、展示等活动,彰显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对处于偏远村落、文旅开发资源价值低、不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序列的古建筑,在实地考察分析、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将有价值的部分进行异地保护。IL引进有意愿的企业、机构、非遗传承人等入驻古建筑,并承担一定比例的维修费用。允许经过认定的古建筑进入市场进行租赁、买卖,实现古建筑增值。尊重古建筑所有者的意愿,打通古建筑保护利用的各个途径,使拥有古建筑但想改善生活条件的人能搬得出去,使想保护利用古建筑的人能住得进来。对文物、历史建筑,在保
11、护维修好主体建筑的前提下,允许对周边环境做合理的整治,完善基础设施,满足现代生活需求。灵活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古今交融、复现老建筑盛况,为市民游客提供多样性、趣味性的参观体验。12.各区镇(街道)可选择古建筑集中分布区域开展示范或试点,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保护有力、利用有效的保护利用模式,逐步推广实施。及时总结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推广措施。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将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快捷办理相关审批审核事项,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广泛听取社会需求,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的合法权益。各区
12、镇(街道)要立足大局、担起重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责任科室,切实抓好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在本区域的落实,把文化遗产保护好、重点项目推进好、文化元素展示好。(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区镇(街道)要设立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用于古建筑的资源普查、修缮整治、开发利用、数字保护等工作。各地各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古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保护利用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奖励。(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互联网
13、、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围绕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和成果。广泛宣传古建筑的价值、保护利用的意义,宣讲保护政策、保护规划、保护方法,征询居民意见,鼓励居民参与。通过宣传,形成古建筑既是产权人的财产,更是全社会财富的共识,营造古建筑保护利用良好氛围。(四)强化监管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规范古建筑保护利用行为,对古建筑实施日常养护、维修,及时翻漏,疏通水道,及时清除室内垃圾。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社会力量利用古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对文物、历史建筑本体造成破坏。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等行为的,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