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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基础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省市相关内部审计基础工作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直属单位,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主要对内部审计工作各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主要包括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实施、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交接、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二章内部审计计划第四条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集团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由集团审计
2、部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及集团工作重点要求牵头编制,各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由内部审计机构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编制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是指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第五条确定年度审计项目时,应当考虑单位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二)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三)上级审计机构安排或授权审计事项;(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五)企业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等;(六)其他事项。第六条年度审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审计
3、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八条集团审计部根据各直属单位审计管理情况,指导下级内部审计机构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提出下级内部审计机构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集团审计部直接审计下属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集团审计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内部审计机构。第九条集团年度审计计划由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报集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各直属单位可根据集团年度审计计划,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及审计监督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报集团备案。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4、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需调整,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每年集团对照年度审计计划梳理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党组织、董事会汇报。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条款内容执行。第三章内部审计实施第十二条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程序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第十三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进一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
5、理体制;(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方法开展审前调查:(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六)其他方式。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6、。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审前调查结束后进行审计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审计风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二)审计人员通过审计测试未能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的检查风险。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检查的程序应当越详细。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三)具体审计目标;(四)审计范围;(五)审计内容、重点、
7、程序及措施;(六)审计工作安排,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七)其他有关内容。第十八条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组织编制,并经内部审计机构部门负责人审定。重要的审计方案需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者党组织、董事会审定。第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方案:(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报经内部审计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重要的审计方案调整应当
8、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者党组织、董事会审定。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下达审计通知。第二十二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依据、目标及范围;(三)审计时间;(四)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主要成员名单。(六)发文单位的签章和签发日期。第二十三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参加的审计进场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被审计单位介绍企业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等。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
9、全面评估审计风险,原则上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此作为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电子证据;(四)口头证据;(五)环境证据;(六)其他证据。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是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审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可靠性是审计证据真实、可信,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证据足以证
10、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一)大额或者重要项目;(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项目;(三)其他特定项目。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
11、审计事项。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程序,是指通过分析、研究和比较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或计算相关的
12、比率,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八)其他方法。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原始材料汇总表,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一)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合理;(三)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
13、机构、中介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二)是否可靠;(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内部审计机构
14、负责人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二)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三)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遵循了内部审计准则和本细则;(四)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五)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评价。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被审计单位(人员、项目)名称;(二)索引号;(三)审计事项;
15、(四)编制人员签名及编制日期;(五)小组复核及复核日期;(六)项目组复核及复核日期;(七)具体审计业务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期间或截止日期、审计事项概述、审计过程记录、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八)后附审计证据,包括序号、后附附件名称、件数及页码;(九)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及签章;(十)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第三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第四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四十一条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第四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程序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据是否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