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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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职工董事管理,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集团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都应当配备职工董事。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指国有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第五条职工董事代表职

2、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直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六)新任职工董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3、:(一)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二)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的。第三章提名、选举第九条职工董事建议人选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研究认定,并征求集团党委意见,考察合格后,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的建议人选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公司工会负责人具备职工董事履职的能力和资格的,一般应当推荐为职工董事建议人选。第十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建议人选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第十一条选举后,须报集团党委备案。第四章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二条职工董事除

4、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反应职工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第十三条职工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一)就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开展调研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二)参与涉及职工利益事项董事会议案的拟定,反映职工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提出建议意见;(三)要求公司工会提供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就涉及职工利益重大问题,可与集团党委、工会沟通;(五)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第十四条职工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本着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发表意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代表职工当前利益的同时,充分兼顾公司长远发展;(二)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对履职情况的意见;(四)自觉接受集团和职工的监督和评价;(五)依法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建议;(六)参加集团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七)公司法等有关

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属于个人独立表决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任期、补选、罢免第十六条职工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职工董事出现空缺,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补选。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第十八条公司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一)职代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编制虚假报告的;(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权谋私,

7、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和职工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五)不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无故未能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第十九条罢免职工董事,须三分之一以上职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公司未建立职代会、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须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联名提出罢免案。第二十条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超过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通过。罢免职工董事的决议经公司党组织审核,报集团备案。第六章履职管理第二十一条职工董事的评价由集团或集团党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进行。第二十二条集团或公司党组织在对职工董事进行评价时,应当

8、听取公司职代会、工会和监事会关于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建立职工董事工作报告制度。职工董事每年度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人履职情况,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特别是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二)公司董事会就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重大问题研究及决议情况。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支持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职工董事履职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第二十五条集团定期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职工董事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董事履职能力。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子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工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集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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