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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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出资企业的审计监督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xx市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内部审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经营管理审计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笫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第二章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

2、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内部审计类型主要包括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各项专项审计。第四条集团采取“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审计管理模式。在集团统一领导下,集团及各所属单位依据股权及管理关系,划分审计监督范围,实现对集团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第五条集团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集团审计人员配备应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为基准,满足审计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财务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本单位内审岗位。各所属单位可结合企业规模及管理情况,设置内

3、部审计机构,配备能满足企业监督需要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人员资料应在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备案。第六条集团推动建立内部审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逐步实现由集团统一开展对所属单位审计监督的工作机制。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集团董事会下设内控控制与审计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内审工作相关建议。第九条集团及各所属单位应当严格内审人员录用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4、业能力,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企业管理等工作背景。第十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集团及各所属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一条集团及各所属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审机构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

5、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体(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下

6、列事项开展审计监督:1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2 .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重点工作执行情况;3 .财务收支情况;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6 .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7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8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9 .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10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四)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及审计宣传工作;(六)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七)对所属单位的内

7、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八)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力、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建议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可能转移、隐匿、

8、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七)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加强控制、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第十七条集团和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各所属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各所属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意见和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十八条各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集团内部审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审计力量和经费保障

9、情况,合理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条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报集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各所属单位根据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需调整,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制定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下达审计通知。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召开由审计项目组、被审计单

10、位相关领导参加的审计进场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被审计单位介绍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等。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笫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审计工作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六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集团本部

11、各部室职责明确督导整改责任部室,提出督导整改工作的分工建议;同时,将审计报告及部室督导整改工作的分工建议,提交党组织或董事会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各相关部室。各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承担内审职能的部门,可参考本条款内容执行。第二十八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报告印发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集团本部相关业务部室参加的审计结果通报会,通报审计结果,部署整改工作。第二十九条每年集团对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梳理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党组织、董事会汇报。所属单位可参考本条款内容执行。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第三十一

12、条各所属单位应将下列工作事项及时报送集团审计部门备案:(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按照具体通知要求和时间报备;(二)各项内部及外部审计报告,应于报告正式印发一个月内备案;(三)审计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应于审计报告印发90日内备案;(四)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变动情况,应于变动后一个月内备案。第三十二条集团及各所属单位应当注重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强化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集团及各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第三十四条集团及各所属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

13、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三十五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集团党组织、董事会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主要负责:(一)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及部室职责,提出审计整改中督导整改责任部室分工方案,报党组织审批;(二)汇总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及各责任部室审核意见,向党组织汇报整改结果;(三)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承担内审职能的部门,参照以上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三十六条督导整改责任部室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整改方案予以指导,并审核整改结果是否达到相关要求。第三十七条

1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工作要求,认真分析问题成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并在接到审计报告90日内将经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批准的整改结果报告上报集团。对整改时限较长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应持续跟踪督促整改,并定期上报整改跟踪情况。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进行“对账销号工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外派

15、监事会和业务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条集团及各所属单位应建立审计通报制度,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依法依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四十一条集团及各所属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所属单位董事会考核,干部考核、任免、奖励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

16、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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