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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
2、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
3、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客运企业作出涉及
4、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后向属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做好相关信息上传工作。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5、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客运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客运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每个学时不得少于45分钟。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
6、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客运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的比例确定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专项核算。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
7、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运输设施设备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
8、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支出。(十)承运人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三条鼓励客运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9、目标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第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第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客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
10、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党组织、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11、实施。(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八)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九)按相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十)实行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第十八条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
12、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三)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五)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
13、理绩效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六)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停止生产活动。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14、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四章安全生产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员管理第二十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可依法探索驾驶员第三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一)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被列入黑名单的。(二)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三)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四)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
15、12个月内有3次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超速违法行为的。(五)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六)已经取得驾驶证,但身体条件变化,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JS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应急驾驶操作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
16、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客运驾驶员更换新的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的,也应当进行跟车实习,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后方可独立驾驶。第二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行定期全覆盖培训,每人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客运企业可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