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院在职学历教育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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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奖励暂行办法院属各部门:根据中XX关于印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XX人发(2021)17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职工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结合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坚持工作需要,学以致用,推动发展的原则。院鼓励在岗职工在加强岗位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参加大学本科及以上在职学历教育。第二条人员范围: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在岗职工(含派遣人员)。第三条报考在职学历教育前应本人应进行书面申请,被录取后,应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送交人力资源部。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

2、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要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妥善处理工学矛盾。职工学习期间参加校方组织的集中面授及考试时间视为出勤。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为他们的工作和学习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第五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所报考的专业,应是国家批准并承认的院校所设立的专业,且要高于本人现有学历。第六条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取得本科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奖励学费的80%,最多不超过0.5万元(二)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奖励学费的80%,最多不超过1万元;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奖励学赛的90%、最多

3、不超过L5万元。(三)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的,奖励学费的80%,最多不超过2万元;同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的,奖励学费的90%,最多不超过3万元。第七条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职工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并经院人力资源部审核、院党委认定后,依据学习期间的学费收据,按本规定第六条予以奖励。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因参加学习,完不成本职工作的;(二)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等受到各类处分的。第九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其报名费、书费、考试费、交通费等由本人自理。第十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学籍档案交院人力资源部归档。第十一条院职工在取得在职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和学位后,如在五年内提出离职,院将按一定比例扣回奖励费用、每提前一年扣回奖励总数的五分之一。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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