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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丰食品厂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制度如下:第一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二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使
2、用非食品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注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准等,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语等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属于合格食品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成损害的。第三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
3、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条: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第六条:本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一旦我单位发生不合格食品进入情况,立即遵照本制度严格执行,力争将突发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广大顾客的食品安全,确保本单位的正常、有序运营。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丰食品厂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