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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平面布置,工艺及管道设计,自动控制,公用工程,消防,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等。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 .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内的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烧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扩大为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的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解决了储罐区
2、和装船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标准的适用问题:2 .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环保要求,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排放尾气中的有机气体的控制指标要求与相关标准规范相符合;3 .油气收集系统按照储存、装车和装船系统分别进行了规定;4 .增加了储罐区和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的安全措施。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A塔,邮政编码:51062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益高科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北京中能环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
3、料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惠勤姚建军何龙辉董继军孙书周刘新生_邵瑜华俊杰杨光义袁强魏新明宫中昊郭亚蓬张彦新王金良国忠业杨哲刘海梁斌王成杰付兴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俊玲葛春玉赵亮吴开贤张吉辉李玉忠王育富杨正山夏喜林刘全桢张玉海孙新宇莫崇伟罗武平,王钟晖李珏何孝莉王笑静目次1总则(1)2 术语3 基本规定(4)4 平面布置(6)5 工艺及管道设计(9)5.1 一般规定(9)5.2 储罐油气收集系统(10)5.3 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12)5.4 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12)5.5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12)6 自动控制(17)7 公用工程(18)7 .17给水排水(18)8
4、.2电气及电信(18)8 消防(20)9 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21)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22)本标准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4)4 1.ayout(6)5 Processandpiping(9)1.1 1Generalrequirements(9)1.2 Vapour1lectionsystemoftanks(10)1.3 Vapouicollectisystenofloadingfacilities(12)1.4 VapourcolIectisystem
5、ofshippingfacilities(12)1.5 5Vapourrecaveryandtreatmentunit(12)6 Instrumentioncontrol(17)7 Utility(18)71Watersupplyanddrainage(18)7.2Electricityandtelec三Linicati(18)8 Fire-fighting(20)9 Safety,occupationalhealth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21)AppendixAStart-stoppointsoffireseparationdistance(22)Explan
6、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3)1.istofquotedstandards(24).o.为了保障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作业安全、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油气排放、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设置油气网收处理设施的工程设计。1.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0.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volatileandflammableliquid储存或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汽压大于7.9kPa(八)的可燃液体
7、物料。2.0.2油气vapour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及其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的总称。2.0.3油气浓度vapourconcentration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占油气总体积的百分比。2.0.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vapourrecoverj,andtreatmentfacilities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其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的总称。2.0.5油气收集系统vapourcollectionsystem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油气通过储罐顶部或装载系统的密闭气相管道及其他工艺设备进行集中收集的系统。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又分为直接连通和单
8、罐单控两种方式。2.0.6油气回收装置vapourrecoveryunit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2.0.7油气处理装置vapourtreatmentunit用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的装置。2.0.8直接连通directconnectivity两座及以上储存性质相同或相近物料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道相连,且每座储罐气相支线无压力控制阀、单呼阀等排气控制设施,从而使多座储罐气相空间通过管道构成一个整体,达到储罐之间气相压力平衡的连接方式。2.0.9单罐单控singletankandsinglecontrol每座储罐油气收
9、集管道上设置单呼阀或压力控制阀、管道爆轰型阻火器,不同储罐的油气不考虑相互平衡,压力超高时通过其油气收集管道排入油气收集总管的连接方式。2.0.10船岸安全装置dock-to-shipsafetyunit设置于码头前沿油气收集蓿道上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由快速切断阀、压力检测、气液分离器、含氧量检测、油气浓度测定仪、温度检测、阻火设备、惰化系统等组成。2.0.11尾气tailgas油气经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回收或处理后排放至大气环境的气体。2.0.12凝缩液liquidcondensate)油气因压力、温度等变化凝结下来的可燃液体。3基本规定3.0.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所网收处理
10、的油气性质、油气浓度、操作条件和排气量等综合确定。3. 0.2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3.0.3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当储罐采取控制减排措施后,排放的油气浓度满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要求时,可不设油气回收处理设施。3.0.4苯、甲苯、二甲苯的储存及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f时,宜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或油气难以回收时,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3. 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控制指标的要求。3.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11、前宜设分液罐。3. 0.8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时,油气增压设备应采取防止内部产生火花和火焰传播的措施。3.1 .9阻火器的形式应根据油气组成及其安装位置等综合确定,设计流量下的压降不宜大于03kPa.3.2 .10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油气管道管径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3.0.11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OMPa,真空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系统的公称压力不应低于1.6MPa.3.0.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管道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2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3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连管道一致。3.0.13油气
12、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相关规定。3.0.1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管道上应设置流量、温度、压力检测仪表;油气处理装置还应在油气收集总管或装置入口管道上设置在线油气浓度检测及其高高浓度联锁保护措施。3.0.1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15m以上;3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
13、样口和阻火设施;4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IOnI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4平面布置4.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布置。4.0.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下列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1人员集中场所:2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4.0.3石油化工液体物料装船设施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码头后方的陆域部分;当布置在码头前沿区域时,不应采用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4.0.4汽车装卸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不应影响车辆的装卸及通行。4. 0.5铁路装卸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铁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
14、行国家标准血、IV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4.0.6储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布置在防火堤外。4.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附近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4.0.8吸收液储罐宜和成品或中间原料储罐统一设置。当吸收液储罐总容积小于400?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集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油气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4.0.9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紧凑布置,且应满足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4. 0.10不产生明火且处理温度低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6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
15、间距。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吸收液储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衰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及吸收液IMI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项目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吸收液罐装卸车设施装卸车鹤位甲A类液体介质1022.512甲B、乙类液体介质4.5159丙类液体介质9泵区甲入类液体介质101512甲、乙类液体介质4.599丙类液体介质9缓冲罐甲A类液体介质1522.50.75D甲B、乙类液体介质5150.75D丙类液体介质9计量衡4.599变配电室、控制室、机柜间151515其他建筑物3159注:1防火间距起止点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