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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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1-11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2006年8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隔口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

2、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受全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需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状况实施的依法监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顺口行政处罚。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

3、任的落实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持续具备法津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受安全生产义务;(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依照规矩佩戴、使用;(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

4、有效检测、监控;(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十七)依法加入工伤社会保睑,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合理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5、;(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

6、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产权的转让方和接收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变动、变更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议和文件应当约定以下安全生产事项:(一)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各自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起止期限;(二)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三)变动、变更期间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法;(四)变动、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承受;(五)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产权的接收方或者破产清算组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文件签订之日起

7、三日内将协议或者文件报当地政府同级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协议同时报同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同时报国有资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控制企业管理职能或者控制资金的一方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受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照以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酒己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煤矿和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需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安

8、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二)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四)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二级单位,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符合上款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主管安全生

9、产工作的负责人设置安全工作助理,协助主管负责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助理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二)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视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状况进行监视检查;(五)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状况下有

10、权指令先行中止生产,并当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六)加入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加入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I。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视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十)加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视执行;(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11、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加入任职资格培训I,每年安并坏少于1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

12、)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13、和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X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需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以下安全

14、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第十五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方法,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

15、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方法依照XX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方法执行。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建立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并依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

16、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5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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