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1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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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1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

2、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

3、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第七条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

5、决策进行监督。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一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

6、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7、,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

8、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八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

9、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第十九条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第二十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

10、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二十一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第二十四条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11、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第二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

12、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不得漏报、

13、瞒报反对意见。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三十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第三H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

14、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专家库建立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聘任、诚信考核和退出等机制。第三十三条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下列方面

15、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一)必要性;(二)科学性;(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第三十七条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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