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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宗档案的立卷全宗档案的立卷一个全宗的文件经过分类之后,只是将同一类别的档案集中在一起,各个类内都还有相当数量的文件,还要进一步整理,使之系统化、个别化。(一)立卷的含义及意义档案不同于图书,单份文件是零散的、大量的,一般不宜作为独立的保管单位,而且,文件之间常有密切的联系,若将有联系的文件随意分开,将会失去其原有价值。所以,人们在整理档案时,将若干互有联系的文件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称“案卷”,将文件编立成案卷的过程称“立卷”或“组卷”。案卷是密切联系的若干文件的组合体,它是档案基本的保管单位,通常也是统计档案数量和进行检索的基本单位之一。案卷是组成全宗的基本单位。立卷是档案整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2、,立卷工作的好坏、案卷质量如何,是衡量档案整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二)立卷与全宗内档案分类的关系立卷工作在我国一般由文书处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但档案部门须与之协调,如对归档案卷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对不合要求的案卷进行加工,对零散文件进行立卷等。立卷与全宗内档案的分类是相互联系的两项工作。分类是按一定标准把一个全宗内的档案划分为若干类别,每一次划分只能使用一种标准,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同一类内的各小类之间是并列关系;立卷是按一定特征把文件组合成若干保管单位,同一类内的文件组卷,可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多种特征。比如,对一部分文件可按问题特征进行立卷,另一部分文件可按时间特征进行立卷,同
3、一类内的各个案卷之间的关系因而也比较复杂,有的是并列关系,有的是交叉关系,还有的是从属关系。立卷与分类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按照一定特征集中、组合档案文件,以保持文件之间在某些方面的联系,实质上都是对文件的分类,只不过分类的层次有别,分类的次序有先后,分类的范围大小不同。文件分类与立卷的程序一般是先后关系,先分类(包括区分全宗)再立卷,分类通常是立卷的前提,分类的方法和质量,对立卷有一定的影响,甚至有决定作用。立卷对分类也有一定的制约,有些案卷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密不可分的一组文件整体,在重新分类整理时则应当在原来案卷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如对于公安、司法、监察、人事部门的档案在进行分类时应考虑文件之间的微观联系,因为在处理一个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是不可分割的,必须组成一个案卷,分类只能在这些案卷的基础上进行。因此,确定分类方法和制定分类方案之前,必须考虑到这些文件如何组成案卷的问题。在立卷过程中,如果发现所订分类方案或分类有错误时,必须加以修正。可见,立卷不能完全在分类之后进行,先立卷后分类或两者结合进行的情况也会时常发生。(三)立卷工作的内容立卷工作的内容包括组成案卷单位,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的排列与编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与备考表,案卷封面的编目与案卷的装订等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