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分部报警安装(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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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一报警系统的施工消防报警系统的施工一、本工程主要自动消防报警部分项目包括:管路敷设、管内穿线(缆)、配电箱(柜)安装、电缆敷设、接地系统安装、消防报警设备安装、系统调试。二、工艺流程:施工准备f管路敷设f系统布线f报警及联动设备的安装一绝缘及接地测试f设备的接线f单机调试f系统调试。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L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L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

2、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所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

3、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备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2.2.10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

4、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2,2.11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11i111q第2,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健、抗震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2.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O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o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用;至

5、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o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IOn1;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瞑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oo第2.3.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3.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2.3.4条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

6、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nl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2,3.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2.3.7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2.3.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第2.4.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2.4.3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IO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

7、标志。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l0.2m。第2.5.2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2.5.3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nl的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第2.5.4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

8、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2.6.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2.6.3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第2.7.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

9、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第2.7.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第2.7.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L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第3,L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第3.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10、。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3.2.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第3.2.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第3.2.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第三节调试第3.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第3,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

11、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第3.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第3.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第3,3.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第3.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

1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第4.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进行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第4.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

13、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第4.L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第4.L5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答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14、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4.2.1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第4.2.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第4.2.3条火灾探测器(

15、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第4.2.4条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第4.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揣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6条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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