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北京产权交易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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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标的企业: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非国

2、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非国有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

3、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本合同当事人甲方(转让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受让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注册证号:;(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权益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注册证号:;(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

4、的权益,乙方拟收购甲方转让的上述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权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1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 转让方,是指,即甲方;1.2 受让方,是指,即乙方;1.3 北交所,是指承担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1.5 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

5、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人民币元交易保证金;1.6 审批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1.7 登记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地方授权机关;1.8 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产权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1.9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产

6、权转让事项制定并出具的用于表明已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场内交易程序的文件。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0 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1.11 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2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条转让标的2.1 甲方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权益,拟将标的企业%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乙方。2.2 转让标的

7、尚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3条标的企业3.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权益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3.2 标的企业拥有在下列范围内经营的、合法的批准或许可文件:(1) :;(2):;(3) :o3.3 标的企业拥有如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1) 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划拨/出让)位置:省(市)区(县);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O(2)房产所有权位置:省(市)区(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o3.4

8、 标的企业拥有下列固定及非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标的企业厂房内所有的机器、设备、设施、产品、在产品(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标的企业的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第4条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4.1 甲方就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在北交所完成公开交易或定向交易和竞价程序。4.2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事项,已依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或授权程序。第5条产权转让方式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或定向交易,发布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第6条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6.1 转让价格根据公开交易或定向交易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

9、民币(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6.2 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以外币支付转让价款的,以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为汇兑牌价,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外币金额。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应付转让价款最后一日与逾期支付日期间的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6.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第7条产权转让的审批及交割7.1 本次转让依法应报审批机构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

10、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7.2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召集标的企业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第8条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9条未缴纳出资的责任承担(已缴足出资的不适用)9.1 甲方就其转让的产权在标的企业所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尚有人民币.元未缴足,依据出资人协议及章程规定,应于年月日缴纳。就此,甲方

11、已如实披露。9.2 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的产权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口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9.3 本合同约定之转让价款是在乙方承担缴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产权转让价款。第10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10.1 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10.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10.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10.4 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第11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1.1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

12、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11.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11.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产权的前提条件均己满足。第12条违约责任12.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2.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计算。逾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

13、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12.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报批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4 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所对应部分。第13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3.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14、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违约情形的。13.3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第14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4.1 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5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口起生效。第16条其他16.1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2 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挂牌条件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3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使用。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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