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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27-2016防火门2016-XX-XX 实施2016-XX-XX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防火门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防火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平开式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钢木质防火门以及其他材质防火门。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皴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4427分类名称建筑和装饰装
2、修材料防火门2.2产品种类防火门种类可分为:平开式防火门,按照材质分类分为木质防火门(代号:MF1)、钢质防火门(代号:GFM),钢木质防火门(代号:GMFM)以及其他材质防火门代号:*FM0(*代表其他材质的具体表述大写拼音字母)按照耐火性能分类分为隔热防火门、部分隔热防火门、非隔热防火门。Shifou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企业防火门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防火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防火门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防火门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防火门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21000023000且
3、VIOooo3000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12955防火门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1.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或等级较高的产品。1.2 抽样方法、地点、基数及数量6. 2.1抽样方法、地点采用随机抽样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抽取近期生产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
4、格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7. 2.2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8. 2.3抽样数量在同一抽样批中随机抽取2槿产品(其中1橙为检验样品,另1橙为备用样品)。注:要求门扇、门框、五金配件等全部齐全,并且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及安装图,保证所抽产品与设计图纸一致。6.3 样品处置6. 3.1在抽样现场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封样,封样单上应有企业名称、抽查日期以及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的签名。7. 3.2抽样人员封样时,样品门扇及门框上应有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各种防拆封措施由抽样单位自行确定。承检单位接
5、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确认防拆封措施的有效性,若发现因运输或其它外界因素造成的产品的损坏(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应保留证据并上报处理。8. 3.3考虑样品、安全和运输等实际情况,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经抽样人员封样后,由抽样单位负责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运输费用由抽样单位负责。样品应采用防撞击、防潮的措施,寄送样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而损坏样品。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防火门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
6、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记录应备注门扇设计质量的参数。7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B1防火锁耐火性能GB12955GB12955附录A2防火合页耐火性能GB12955附录B3门扇质量GB129556.64门扇厚度偏差GB129556.7.35启闭灵活性GB129556.10.16门扇开启力GB129556.10.27可靠性GB129556.118耐火性能GB/T76336.12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
7、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
8、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检验项目中无A类不合格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规范编制单位:国家建筑装饰装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丁卓群)、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彭廷)、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石志洋)、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檀春丽)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