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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水利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水利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局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四条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第二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一)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市委、市政府和
2、上级水行政部门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和提出执行方案;(二)酝酿本单位全局性工作部署、全市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全年度工作计划;(三)研究制定全市水利系统体制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四)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制定;(五)市直水利系统债权债务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重大变更、单位改革方案等;(六)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防汛应急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要审批事项和重大事故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回复办理。第六条重要人事事项(一)审定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一)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职能配置、调整等重要问题;(三)市直水利系统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四)研究本单位人才队伍建
3、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五)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职工的录用、教育、考核、推荐、调动及奖惩;(六)系统内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机构人员组成等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一)市及以上水利项目安排;(二)规模以上项目调整。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年度经费预决算;(二)预算安排中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使用;(三)局机关行政经费1万元以上的非经常性支出;(四)涉及5万元以上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等事项。第九条局领导集体认为重要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提出确定,也可由局领导班子成员
4、提出,报请局主要领导确定。实行会议票决的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一)参会人员。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三)会议讨论。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根据事前调研形成的书面材料,介绍事项的情况,提出方案,并作分析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各与会成员均应围绕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观点。局主要领导须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四)作出决定。在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以超过应到会
5、成员数的3/4通过形成决定,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第十一条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办公室或局直属单位党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现年度编号。纪要应载明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有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须进入年度档案保存。第十二条如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集体通报。第十三条会议作出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第四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讨论
6、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二)议事要事先确定,不准在会议上临时动议。(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局主要领导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经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班子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第十六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
7、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属规则第十二条的情形除外)。(三)未向局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它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失误的。第十八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九条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