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6-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2015.12.26”较大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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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烈山区宋瞳镇2015.12.26较大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日前,淮北市烈山区宋瞳镇“2015.12.26”较大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现予公布。2016年8月2日淮北市烈山区宋瞳镇“2015.12.26”较大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省政府“12.26”事故调查组2015年12月26日9时5分,淮北市烈山区宋瞳镇境内亿阳管业淮北通力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非法组织深基坑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98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施救,认真妥善处置;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2、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为副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淮北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2015.12.26”较大施工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省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

3、援情况。1.事故发生经过。12月26日,亿阳管业淮北通力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合伙人姜春林安排施工负责人李顺林带领9名作业人员到设备基坑现场进行作业,其中基坑内作业8人,挖掘机司机1人。8时许,在基坑内作业的焊工李海良因故离开现场。8时40分左右,瓦工毛岳林离开作业现场取工件。9时许,在基坑作业的焊工李顺宝发现鱼池与坑壁处有泥土落下遂发出警告,随之基坑北侧上方的养鱼池池壁连同基坑边壁的泥土瞬间倒下,瓦工毛岳中迅速躲避并爬出基坑,剩余在坑底作业的另外5名工人被坍塌下来的泥土、池壁及池水埋没。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9时7分,淮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烈山区消防大队紧急出警,并会

4、同接到紧急支援指令的大唐淮北虎山电厂专职消防队,共计3台消防车辆及20名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接到报告后,淮北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领导任指挥长,组织事故抢险工作。16时5分,被埋5人全被救出,经诊断确认被救5人已经死亡。(二)事故项目概况。1.事故项目立项及租地建厂情况。2012年10月初,经时任宋瞳镇新园村书记董昌宏、宋瞳镇副镇长陈雷、镇长徐敬圣同意,该事故项目作为镇招商引资项目在淮北市烈山区发改委立项。2012年10月3日,该事故项目负责人张峰与时任淮北市烈山区宋瞳镇新园村村委会主任赵开华签订了租赁土地投资建厂的合同。租用土地位置:淮北市大唐(虎山)电

5、厂西侧山坡下空地(该区域实际规划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当时该地块实际有约一半是耕作的农田),合同约定地块面积约38.8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期限20年,租金是每年1200元/亩。主要生产水泥预制涵管,计划新建4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60万米水泥预制涵管(后期因土地使用等手续不完善等原因,该事故项目仅新建两条生产线就陆续停产、停建)。2013年2月21日,因该厂使用土地性质不合法,烈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宋嚏镇国土资源监督管理所巡查发现后,即阻止其违法行为,并签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004号】,要求宋瞳镇、新园村及张峰退还非法占用的32.8亩土地,依法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

6、的建筑物,对破坏的24亩耕地进行复耕,并处以2.19万元的罚款,要求限期整改。2013年3月,该厂正式投产,非法生产水泥预制涵管至9月份。因张峰等未认真落实【2013-004号】执法文书整改内容,由烈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于2013年5月2日催告执行仍然无效,国土资源烈山分局于2013年6月2日申请烈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烈山区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后因国土部门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撤销该案。2 .事故项目再次启动情况。2015年11月份,姜春林与张峰商谈,拟租用张峰亿阳管业淮北通力公司的厂区,合作生产经营水泥预制构件。姜春林与张峰两人初步口头约定:租用张峰厂房(包括厂内现有设施、设备),租金

7、为5万元/年,姜春林在厂区西部投资新建一条水泥预制构件生产线机组设备,若姜春林终止合作关系,则投资新建的设备归张峰所有。12月中旬两人正式口头约定,租用张峰的亿阳管业淮北通力公司厂区,并投资新建2号水泥预制构件生产线机组设备。3 .事故用工情况。2015年12月中旬,姜春林与李顺林在家乡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联系了4名工人,同时姜春林通过亿阳管业淮北通力公司原门卫董秋月介绍,联系了当地董楼村5名工人。姜春林与工人们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工作内容口头约定支付工人每天200300元/人不等的工资。(三)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概况。2012年10月初,张峰以淮北亿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名义与新

8、园村签订了租用土地投资建厂内容的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后期因土地使用性质等存在问题,工商管理部门未予亿阳管业淮北通力公司注册登记。投资建厂后,该厂早期名称为“通力管业”,后期名称为“亿阳管业淮北通力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企业实际负责人张峰,主营水泥预制(涵管)构件等。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深基坑作业无支护措施、北侧边坡失稳坍塌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间接原因。1 .亿阳管业淮北通力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非法经营,非法转租,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 .淮北市烈山区宋瞳镇新

9、园村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到位。3 .淮北市烈山区宋瞳镇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把关不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不到位,对违法占用土地、非法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履职不到位。4 .宋瞳镇国土资源监督管理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非法占地行为纠正不彻底。5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依法管理不到位,监督执法不彻底,对土地违法案件追踪落实不到位。6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指导下级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7 .淮北市烈山区政府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到位。(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

10、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张峰,亿阳管业淮北通力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违法占用耕地,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非法生产经营,非法转租场地,事故发生后逃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 .姜春林,事故项目合伙投资人。无视安全生产法和工程建设许可等方面法律法规,在原厂违法占地、停产停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冒险蛮干,非法投资新建机组设备,继续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 .李顺林,事故项目现场管理人。非法组织不具备深基坑作业安全基本知识的工人,凭经验进行施

11、工作业,冒险蛮干,未对深基坑进行支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陈雷,烈山区宋瞳镇副镇长。分管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安全生产。对招商引资项目把关不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不力,对违法占用土地的非法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建议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1.杨勇,宋瞳镇新园村委会主任。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力,未依法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 .赵开华,宋瞳镇新园

12、村党总支书记。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力,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打击不到位,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皖办发(2014)27号)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 .徐敬圣,烈山区宋瞳镇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力,对违法占用土地的非法经营企业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第3项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4 .曹崇彬,宋瞳镇国土所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国土

13、所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非法占地行为纠正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2条、第5条第3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5 .潘晓典,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烈山大队大队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大队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监督执法不彻底,对土地违法案件追踪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2条、第5条第3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6 .董宏转,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

14、分局副局长,分管地籍、规划、耕保、信访、监察。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力,监督执法不彻底,对土地违法案件追踪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第3项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7 .朱香营,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力,监督执法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第3项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8 .潘心刚,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全面工作。指导下级开展打非治违专项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土地违法案件追踪落实

15、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2条、第5条第3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9 .张震,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法规、执法监察。对土地违法案件重视不够,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第3项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三)建议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的单位。1 .建议责成宋瞳镇政府向烈山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2 .建议责成宋瞳镇国土资源所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作出书面检查。3 .建议责成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书面检查。4

16、 .建议责成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向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5 .建议责成烈山区人民政府向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淮北市和烈山区、宋瞳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党委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切实加强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严格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淮北市和烈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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