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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十四)第一节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顺延工期争议的解决+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工程量争议解决有签证,按签证没签证,有其他证据,也可确认约定T交
2、付T结算T起诉工程款利息争议解决欠付工程款为有约定:从约定利率-无约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约定的付款之日起息交付使用:实际交付之日L时间未交付: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均未:当事人起诉之日工程款利息争议解决垫资没约定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没约定利息:不支付利息鲁蠹-约定了利息:按合同执行7E八L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封顶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
3、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匚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
4、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达成协议后请求鉴定的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施工合同争议鉴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