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乙类乙管”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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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新冠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优化政策执行后,由原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收治医疗机构。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

2、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二、新冠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政策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75%o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三、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

3、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同时,执行我省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文件,将部分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四、“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纳入医保支付,助力患者在线诊疗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由原仅支付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复诊医疗服务费用,扩大至首诊以及复诊医疗服务费用。五、全方位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

4、供便捷高效医保服务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本地政务服务平台、自助办理一体机等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进一步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话办、传真办、邮寄办、承诺办、容缺办、上门办等多种方式办理业务,全力保障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等各类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六、做好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

5、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急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落实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由收治医疗机构采用记账方式,继续由国家和省统一组织清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七、建立收治新冠患者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对经卫健部门认定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按照医保协议管理要求,与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按规定纳入医保结算协议管理。指导各类医疗机构

6、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八、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见效规范做好新冠感染患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认定。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由市卫健、医保、财政三方共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全部作为定点收治医疗机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由市卫健部门进行认定,医保部门及时签订临时专项协议。迅速抓好新冠感染患者医疗费用医保结算系统改造。医保端及所有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接口改造应按时完成,医保端信息系统改造由医保部门负责完成,医疗机构端由卫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严格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感染患者认定和标识。门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和住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认定和标记,由市卫健部门形成全市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按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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