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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
2、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提升质量”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补助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补助支持各地推进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第六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二)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老旧城区、棚户
3、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等。第七条提升质量类项目资金用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向社会及家长普及科学育儿知识,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第八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相关经费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三章资
4、金分配与拨付第九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结合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基础因素,兼顾参考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常住人口数、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地方人均可用财力、集中连片特困县、少数民族县、深度贫困县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或申报材料获得。投入因素主要包括幼儿园项目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其它渠道筹措投入(如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或申报材料获得。管
5、理创新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出台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推进举措及成效、相关工作材料报送等情况综合核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检查获得数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第十条“提升质量类项目资金按照开展学前教育重点工作需要进行分配。第十一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或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
6、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研究确定后按程序下达拨付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驻贵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三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将资金科学合理、精准分配安排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同时逐级审核上报专项资金项目到省教育厅备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第四章资金申报第十四条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贵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
7、度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市(州)和县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三)上年度市(州)、县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等。第十五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估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州),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
8、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省教育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审核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指导编制学前教育项目规划,督促、指导幼儿园项目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市(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后,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
9、范采购行为。除高寒和高海拔地区外,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下达到市(州)、县(市、区、特区)后,所支持的新建幼儿园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半以内完成,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原则上在一年以内完成,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原则上在半年以内完成。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备案手续。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
10、补。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市(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第二十二条市(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分工和补助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等,切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
11、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获得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
12、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或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1)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