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科与科技竞赛(含体育、教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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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科与科技竞赛(含体育、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激励全院师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和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科与科技竞赛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能、以赛促改”的培养目标,提高大学生应用创新和实践动手能力,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学科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分为A、B、C、D四大类别:A类竞赛:*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表”中的A类赛事。B类竞赛:*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

2、目表”中的B类赛事。C类竞赛:其他经学校批准参加的校外大学生学科竞赛。D类竞赛: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校内大学生学科竞赛,A、B、C类竞赛的校内选拔赛。第二章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学院成立大学生学科与科技竞赛领导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和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部主任为成员,负责学科与科技竞赛的宏观指导和重大决策。第四条学科与科技竞赛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竞赛承办单位协调、竞赛方案审核及竞赛奖励认定等工作。第五条学科与科技竞赛实行“一赛一报”制,涉及跨学科专业、有多个系部学生参与的竞赛,竞赛由承办系部申报,竞赛中应组织跨系部的专家评委团队进行评审,确保

3、公平公正。第六条竞赛承办系部在竞赛前完成“学科与科技竞赛申请流程”,填写*大学*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立项申报书,上传竞赛方案、竞赛通知,由系部主任、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原则上A、B类竞赛应举办院内选拔赛。第七条学院每年设立学科与科技竞赛专项经费,经费项目包括材料费、宣传费、报名费、差旅费、证书制作费等,经费报销按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八条学院欢迎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经学院同意可获冠名权,赞助费用由竞赛承办系部根据学院相关制度用于竞赛活动。第九条竞赛获奖作品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第十条各竞赛承办系部应选拔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建立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指

4、导各类、各级大学生学科与科技竞赛,让学科与科技竞赛成为大学生在校期间最有意义的学习经历之一。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既要注重对学生智力因素的培养,又要注重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第十二条学科与科技竞赛结束后,竞赛承办系部应及时填写*大学*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结项书,分别报送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后,上报院务会确定竞赛奖项,认定各项奖励。第三章经费与奖励第十三条学院每年安排一定数目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以“项目制”形式使用。第十四条校级竞赛奖励于竞赛结束后即颁发获奖证书。校级以上各级各类竞赛获奖的,学院每年底统计汇总,并于次年集中发放奖金。第十五条学院将依据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获奖证书,对在A、

5、B类竞赛项目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学生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大学*学院学科与科技竞赛奖励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科竞赛排名的赛事获奖按照B类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由省教育厅颁发获奖证书的C类赛事(如B类赛事的省赛等)获奖按照B类奖励标准减半给予奖励。第十七条教师指导学生在国际性学科与科技竞赛中获奖,经认定后,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奖励标准按照A类比赛的120%计算。第十八条学生的同一作品在同年度同一竞赛中获得多个级别的奖项,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学生多个作品在同一年度同一竞赛中获得奖项,根据各作品最高奖项分别奖励。第十九条指导教师在同年度同一竞赛中指导同一作品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奖项,

6、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指导教师在同年度同一竞赛中指导多个作品获得奖项,根据各作品最高奖项分别奖励。第二十条在学科与科技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了获得荣誉和奖励外,可按照教字(2019)2号:*大学*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认定相应的实践学分;或可申请替换与竞赛密切相关的课程,学生填写*大学*学院学科与科技竞赛获奖替换课程申请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同年度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多个类别的奖项,按最高标准奖励替换学分一次,不得累计替换学分。不同级别赛事和获奖等级替换学分参照*大学*学院学科与科技竞赛获奖替换学分参照表。第二十二条学生获得A类竞赛国家二等奖及以上的,其竞赛的论文(作品

7、等)可以申请作为其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学生填写*大学*学院学科与科技竞赛获奖替换毕业论文(设计)申请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条学院每年召开年度学科与科技竞赛总结表彰大会,评选学科和科技竞赛优秀组织系部和优秀指导教师,并将年度学科与科技竞赛的组织开展情况作为各系部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第二十四条教师以参赛选手身份参加院外学科与科技竞赛,申请与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教师参加国家、省、学院各类教学基本功比赛,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体育工作奖励和补助办法,参照*大学*学院体育工作奖励和补助办法执行。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七条各承办系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竞赛各个环节的工作,并主动接受学院、学生、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如出现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等情况,将按照学术不端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学院每年对竞赛的获奖情况进行集中认定和表彰,认定结果和表彰情况予以公示。对竞赛组织及竞赛认定级别有异议者,需向学院提交书面材料,学院对异议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务会审核、批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开始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经费与奖励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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