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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院内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确保投资、质量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院院内医疗设备招投标采购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医疗设备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医院院内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原则上都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医疗设备中标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医院医学装备管理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院内招投标:(一)、单件医疗设备价值大于1万元人民币,小于20万元人民币;(二)、
2、临床科室急需又未达到政府规定公开招标额度的,报分管副院长及院长批准后实施。(三)、上述规定额度以上的特殊、重大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或因设备采购全部具备条件后再进行公开招投标对工作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经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授权,方可自行组织招投标。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医疗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保证投资、质量、工期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发包:(一)医疗设备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医疗应急、设备抢修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医疗设备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受技术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投标人
3、可供选择的,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七条招标医疗设备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医疗设备采购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概算经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以进行招标准备工作。(二)资金落实,医疗设备清单、设计预算等资料齐全,审批手续齐全,方可办理院内招标工作。响的特殊情况,经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提前组织进行招标工作。第八条设备采购招标可以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3家。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完整、严谨。招标文件应包括合同条款的主要
4、内容,要按照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制做、发放。第十条投标人资格、资质由医院设备科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备案,经审定合格后投标人方可进行投标。第十一条设有标底招标的医疗设备,标底价格的确定应当科学合理。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预算,依据有关的计价办法,结合市场供应状况,综合考虑投资、服务等方面的因素确定。预算在评标中应当作为主要条件,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所有接触过预算价格的人员都应严守保密制度。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二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
5、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十四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第十五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负责独立完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医学装备委员会成员、科室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O招标人代表为评标委的召集人,评标委员与召集人的权利义务相同。第十六条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评定内容包括投标人对招标书响应程度、设备制造方案、企业信誉及实力、制造周期、相同或相近设备的业绩、投标报价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其中投标报价因素所占权重不小于40%。第十七条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评标专家的组成,由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及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及护士长组成。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是品德高尚、公正无私、具有相关技术知识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