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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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1)13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奖补政策的通知(黔财教2012)141号)要求,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用于鼓励

2、非连片特困县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第三条根据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开展情况,按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标准的30%(即每生每年240元)和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受益学生人数,省财政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进行奖补。第四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

3、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第六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将奖补专项资金与本级应承担资金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全额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用餐。第八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等支出,不得从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学校不得将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

4、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和人员经费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九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各地方试点县每学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分配到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学校实施人数和奖补标准分配到学校。第十条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应如实向省教育厅上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每学期的学生人数。省教育厅对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上报的学生人数进行认真审核,向省财政厅提出当年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预算。第十一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两次分解下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

5、按照全年预算资金80%的比例,将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地;待每年秋季学期学生人数确定后,再将剩余奖补专项资金预算补充分解下达各地。第十二条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提前将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下达到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学生人数确定后,将全年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足额补充下达到学校,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需要。第十三条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经批准后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

6、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涉及学生供餐原材料集中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非集中连片特困县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落实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开展绩效评价时,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供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落实情况、资金安排使

7、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等。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和学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全面公开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要严格规范管理,制定完善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等管理办法;规范食堂供餐行为,明确食品数量、质量和操作流程;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食品采购、运输、保管、加工、供餐等环节规范运行。第十八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

8、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尤其是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食品原材料采购情况、受益学生情况、供餐食谱等要分校定期公开,确保资金使用透明。第十九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省重点督查、市(州)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积极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强化内部监管,对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第二十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分配和复核过程中,对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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