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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打击乱搭乱建和乱栽树木行为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乱搭乱建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辖区范围内违法乱搭乱建和乱栽树木行为进行打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辖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冻结区土地上非法栽植各类树木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继续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街道执法中队将依法强行进行清理。三、未依法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重点拆除以下违法建筑:
2、1、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建设的违法建筑;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等建设的违法建筑;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5、城市重点工程、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7、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的违法建筑;8、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乱栽树木和违章乱搭乱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或清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或清理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负责。六、强行拆除违法建筑和清理的乱栽树木不予补偿。七、街道城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和乱栽树木的组织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强制执行权。八、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