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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2018年版)V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O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O K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U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O K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 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或慈善
2、组织)3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o K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K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1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o K福建省XX市(区、县)XX路XX号U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o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O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
3、金额: OK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 的出资金额X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R须具体、明确X :(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2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
4、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O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 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 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 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
5、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 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 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 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6、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 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R3名以上,且为单数1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 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一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
7、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 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I人I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K根 据不同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相应职务U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 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党建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二十七条
9、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 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 位开展党的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 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 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 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 移等相关工作。第三十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 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
10、动阵地。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 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 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 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11、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K慈善组织需要增加内容本单位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单位应当合 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 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
12、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 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 理事人数的2/3。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
13、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 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 档归档工作。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O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 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日第 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