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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签署本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伙宗旨本合伙企业的宗旨是: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本合伙企业的名称是: (普通合伙)。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地是:。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是:。第四条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1 .各合伙人出资金额如下: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2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实缴完毕
2、。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 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的清算情况按认缴 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1.盈余分配:以 出资比例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出资比 例L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备注 (1)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
3、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2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 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3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
4、日为退伙生效口。4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 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 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5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 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5、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 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 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 O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
6、以 出资比例 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 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2 .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 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 易。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1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
7、务, 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 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1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己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 .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
8、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 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 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 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
9、逾期 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 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应按退伙处理,如果该擅自转让方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失的,应赔偿相关损失。3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 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 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5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违反情节严重的,可由全 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
10、有关的纠纷之解决,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 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其他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 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后的文本视为 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2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3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签署时间:甲方(签字或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签字或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丙方(签字或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