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业主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乙方物业服务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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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业主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业主大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二、本合同为业主大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三、本合同文本口或。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口或。中选择约定的内容,以划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合同签订

2、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条款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四、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中相关条款附有空白行,可供合同双方依法自行约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五、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第一章合同主体甲方(业主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主委员会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3、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位于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名称)项目(以下称“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情况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名称:;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合同附件1、2o第二条物业管理用房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

4、米,位于幢座单元层一室;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信息的公示(一)需持续公示的信息乙方应将下列信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予以公示,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1 .乙方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2 .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3 .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4 .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5 o上述公示信息如有发生变化,乙方应于该情况发生的一天内在本物业管理

5、区域进行公示。(二)需定期公示的信息乙方应将下列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予以公示。1 .乙方应每年在月日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2 .乙方应每季度在(日期)前定期与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共享相关数据的银行(以下简称“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在业主共有资金账目中予以公示;3 .乙方应每季度在(日期)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4 .乙方应当将车位(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公示内容

6、包括可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乙方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详见合同附件3);(二)公共环境绿化服务;(三)公共清洁卫生服务;(四)公共秩序维护;(五)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七)物业及设施设备查验、改造、维修、运行、保养、共有物业经营等档案资料管理;(八)业主、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管

7、理;(九)配合甲方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营设施移交给相关专营单位;(+)配合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进行管理养护、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或设置管线;(十一)配合住建、城管、消防、公安、环保、水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房屋安全、文明养宠、垃圾分类、消防、治安、公共卫生等事务;(十二)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十三)其他:;(十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第五条物业服务标准(一)乙方按照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详见合同附件4)提供物业服务,并将物业服务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每月可依据

8、深圳市住宅小区业主满意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乙方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业主满意度评价。(二)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乙方指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体运营和管理。乙方如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公示。(三)乙方应听取甲方、业主对乙方项目负责人的评价。乙方应结合相应评价,督促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责任,改进服务,提升业主满意度。第四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第六条业主共有资金主要包括:(一)共有物业收益;(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物业管理费;(四)业主依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五)其他合法

9、收入,包括:、O第七条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采用口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口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一)对于采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乙方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对于采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的,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的十日内在数据共享银行设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二)乙方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财务资料。当甲方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消极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审

10、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三)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四)业主共有资金除银行储蓄或者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八条业主共有资金的支出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有资金可用于下列支出:(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请人员的费用;(二)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年度预算支出;(三)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四)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五)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六)共有物业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

11、护费用;(七)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八)物业服务费;(九)乙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办公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十)业主大会经营收入的法定税费;(十一)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十二)其他费用:、;(十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支付标准业主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支付,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别墅:元/平方米/月;公寓: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物业:元/平方米/月。本物业管理区域每年物业管理费总收入约万元。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与违约金(一)业主应在每

12、月前(日期)向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支付物业管理费。(二)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甲、乙双方应积极督促。经督促仍不支付的,甲方可要求该业主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系业主共有资金,违约方应直接支付至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提取标准和方式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预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物业服务费,其余全部用于业主大会决议或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或者承担。(一)每月日前在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按%的比例提取物业服务费。(二)每月日前在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提取万元的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停车位(库

13、)的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一)停车场收费主要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停车位(库)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合同附件5停车位(库)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协议进行收取。(二)业主对机动车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可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一)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缴纳和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三)业主大会决定不将本物业管理区域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乙方应当配合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由业主大会自行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四)本物业管

14、理区域业主未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催缴,乙方也可以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代为催缴。(五)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属于业主共有资金支出范围的,不得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六)甲、乙双方应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四条共有物业收益(一)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业务收入L利用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2.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乙方可利用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业务。如该经营业务由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则该协议需报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签订,且应将该协议副本原件交由甲方保管。(二)共有物业经营收益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每年共

15、有物业经营收入约万元。乙方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利用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业务的,在扣除乙方共有物业经营收入%的管理服务费(酬金)后,所得收益应存入业主大会共有资金账户。第十五条相关专营单位服务项目收费(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定支付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有关费用。(二)乙方接受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委托代收代缴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物业使用人购买相关专营单位的服务。(三)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专营单位或者业主授权、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决,乙方不得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等。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第十六条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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