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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等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予以补贴且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
2、象,下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群体就业的相关岗位统称为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分为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岗位和使用主管部门资金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其他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按照经济社会活动的不同行业进行分工管理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由残联组织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第二章开发机制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
3、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职责,着力帮扶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或无法外出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实现就业,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进行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分为公共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统筹,因地制宜开发其他类型公益性岗位。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用人单位申请。有设岗需求的用人单位,按地域隶属关系,向县(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应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安置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附件1)。(二)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对岗
4、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乡镇(街道)开发的综合性的公益性岗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级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三)岗位开发情况报备。主管部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情况报送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汇总。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认定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一)发布公告。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注明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表(附件2)。(三)
5、确定人选。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收入水平、工作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按照先排序、后确定的原则确定拟安置人员。(四)公示聘任。用人单位对确定的岗位拟安置人员,应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第三章城镇公益性岗位第九条城镇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要在考虑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程度同时兼顾公共利益需要,具体可设置为:(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管理、基层纠纷调解、道路养护、治安巡防、护渔护鸟护航等方面的工作;(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街道、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
6、障、非营利性家政服务、公共环境卫生、养老托幼助残服务、便民服务、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的岗位类型。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探索实施项目制管理,适当采取非全日制等方式。第十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根据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及帮扶的紧迫性,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优先排序机制,按下列优先Jl质序进行安置:(一)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困难群众(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二
7、)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女性45周岁及以上、男性55周岁及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专业退捕渔民。(三)就业困难人员中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女性年龄在40-45周岁、男性年龄在50-55周岁的人员。(四)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工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工资水平、工作量、本部门资金状况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资金列支渠道为就业补助资金的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月发放,岗位补贴
8、可按季申请。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二条同一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补贴期限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确定。第四章乡村公益性岗位第十三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要在考虑当地安置对象就业困难程度同时兼顾公共利益需要,具体设置分为:(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公共设施管护、水利设施管护、森林资源管护、护渔护鸟护航、生态环境保护、村级(社区)网格管理、基层纠纷调解、农家书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二)公共
9、服务类,主要从事乡镇、村级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非营利性家政服务、公共环境卫生、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托老托幼助残服务、便民服务、开发保洁、绿化管护、乡村快递收发、村级(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的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可以采取非全日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目标任务量的管理模式。原则上一人只能安置在一个公益性岗位上,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可在不影响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兼职从事灵活就业。第十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残疾人、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根
10、据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及帮扶的紧迫性,将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作为标准,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优先排序机制,按下列优先顺序进行安置:(一)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脱贫人口中的半劳力、弱劳力;具备劳动能力的大龄脱贫人口(女性45周岁及以上、男性55周岁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专业退捕渔民。(二)16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下、男性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三)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四)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结合当地收入水平、岗位职责内容、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根据全日制岗位、非全日制岗位的不同需求和工作强度
11、,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岗位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资金列支渠道为就业补助资金的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可按季申请。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第十六条同一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确定。第五章管理机制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基础上,综合考虑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合理确定本地区公
12、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各部门开发数量目标。第十八条省级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资金统筹、监督管理等;市、县级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等;社区(村)负责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等。第十九条根据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履行日常用工管理责任,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认定、谁主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加强考勤,对出勤情况、在岗情况、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考勤结果报送市级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建立实
13、名制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应建立台账,将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情况、人员安置、资金发放情况等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化系统。对经认定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用人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清退,并将情况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台账信息应动态更新,每月至少更新一次。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主管部门
14、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主管部门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从主管部门相关资金列支,原由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先缴后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补贴条件、补贴时限、申领程序等要求按相关资金要求执行。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资金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在岗人员工作成效、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县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考核结果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汇总。第二十四条各公益性岗位主管部
15、门每年应至少对本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对上级部门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按照谁认定、谁认领、谁整改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整改处理。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经退出即时解除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从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岗位工资,对用人单位停发岗位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被原用人单位留用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一)通过企业吸纳、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自主创业等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二)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
16、正常工作的(含他人代岗的);(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五)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其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六)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大龄脱贫人口、大龄专业退捕渔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予以接续安置。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延续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满。使用其他资金的公益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