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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的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也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12021)143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能源局)修订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现将修订后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附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7日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广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旬、周、日以上等电力、电量交易。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和抽
5、水蓄能招标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第四条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江苏电力调度控
6、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储能企业等。其中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一类用户是指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批发市场用户;二类用户是指参与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零售市场用户。批发交易是指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等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量的交易;零售交易是指二类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量的交易。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
7、的统一调度;(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四)不受所在供电区域的限制,自主选
8、择交易对象、方式,按有关管理规定进入或退出江苏电力市场;(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六)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七)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八)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
9、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三)按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四)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八)增量配网企业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时,其售电业务部门应独立运营;(九)作为批发市场用户侧主体,根据相关市场规则的规定参与各类市场费用的分
10、摊及返还;(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结算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五)收取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等)、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六)按政府定价或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的
11、居民、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七)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按规定向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代理购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代理购电协议;()预测优先购电用户和代理购电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九)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三)按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12、(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六)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七)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预防市场风险,对重大市场风险进行提示,依法依规干预市场,并于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报告;(九)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13、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负荷情况、电力电量平衡情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情况、线路重载或超限情况、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发电机组临修和非计划停运情况等;(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
14、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个体工商户、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经有关部门证明有效身份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基本条件:(一)发电企业1 .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2 .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15、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后,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3 .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江苏省送电的发电企业(含网对网专线输电的配套发电机组),纳入江苏电力电量平衡,根据江苏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参与江苏电力交易;4 .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二)电力用户1 .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2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3 .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4 .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5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6 .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作为一类用户或者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只能作为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7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三)售电公司L售电公司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机构提供履约保障凭证,可根据信用评价情况调整履约保障额度。其中,(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