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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X区X街道区某某非法处置废机油案例一、案情简介20XX年X月X日,X市X生态环境局接到X区应急局“一起火灾事故现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的通报,X市X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X区X街道一家散发刺鼻气味的油品厂进行排查,发现厂房内堆存有8堆废油渣(原料)、100罐废油罐、2套压滤设备,无任何环保设施。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废油罐中的黑色油性膏状物属于危险废物,立即提请X市公安局X分局及X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办理,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对该油品厂的实际经营人区某某和该厂操作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区某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于20XX年X月开工建设2套废油生产设备,将废油渣冲水后进行压滤出油,再多
2、次循环压滤出成品油,20XX年X月投入生产。投产后,每日能从废油泥中压滤出废油1500-3600斤不等。X市X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废油罐中的黑色油性膏状物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现场采集的样品浸出液中的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酚均大于或等于1个样品,监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规定的标准限值,废料罐内的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经过磅,10个存放有黑色油性膏状物的塑料油罐总重为1002吨;90个残留有黑色油性膏状物的空油罐总重量为7.2吨,涉案的危险废物合计17吨以上。二、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区某某以危险废物作为原材料提炼油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4月18日,XX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4月19日,X市公安局X公安分局立案调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三、案件启示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线索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现场固定证据、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各部门反应迅速、协调配合、共同出击,合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