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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代理合同()中一风代字第号委托方(以下称甲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受托方(以下称乙方)名称: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康南二路77号2栋1单元3楼负责人:梁光超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1)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律师服务费或不支付基本律师服务费,合同约定的环节结束后委托人按照本环节实现的目标、效果(例如实现债权、减免债务金额或达成特定目标等),根据商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的费用(含奖励)付给代理人作为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2)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
2、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3)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代理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IOoo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甲方与(以下称争议对方)因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甲方在明确了风险代理的含义后仍委托乙方实行风险代
3、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担任本案经办人。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经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律师作为本案经办律师。根据完成案件的需要,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参与办理本案。若经办律师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为本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作为本案经办律师。第二条委托期间甲方的委托期间为以下第()种:(一)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全部债权实现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实现之日止,包括如下情形之一:1 .本案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前,或者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争议对方(
4、或争议对方中的任何人,以下同)主动偿还了所欠甲方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以下同),争议对方偿还债务的方式包括货币及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的财产(以下同);2 .甲方免除争议对方全部债务;3 .甲方免除争议对方部分债务,未免除的部分由争议对方主动履行完毕;4 .甲方与争议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争议对方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5 .甲方与争议对方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之外的其他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对方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6 .诉讼或者仲裁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甲方对争议对方不享有债权或者虽然享有债权但该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保护期限;7 .争议对方主动履行完毕诉讼或
5、者仲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8 .争议对方未主动履行或未主动履行完毕诉讼或者仲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完毕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二)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债务被确定减免之日止,包括如下情形之一:1 .本案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前,乙方代表甲方与争议对方达成减少或者免除债务的协议;2 .乙方代表甲方与争议对方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减少或者免除债务的调解协议;3 .诉讼或者仲裁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争议对方对甲方不享有债权或者虽然享有债权但该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保护期限;4 .诉讼或者
6、仲裁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甲方所负争议对方的债务金额比争议对方所主张的金额少;5 .乙方代表甲方在执行程序中与争议对方达成减少或者免除债务的和解协议、以物抵债协议或其他协议,甲方并履行完毕。(三)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条件达成之日止,包括如下情形之一:1. 2. L3. o出现委托期间的情形之一,视为乙方已经办理完毕本案。第三条代理权限乙方在委托期间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种:(一)一般授权,包括:1 .代为起诉、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2 .代为申请保全;3 .代为申请回避,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申请调查取证,代为申请鉴定、勘验,代为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4 .代为出席庭审及发表辩论、代理意
7、见;5 .代为签收法律文书;6 .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二)特别授权,即除一般授权事项外,还包括:L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7 .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8 .代为和解、参加调解;9 .代为提起反诉;10 代为提起或申请撤回上诉;11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12 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根据前款约定向经办律师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对经办律师的代理权限予以明确,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四条双方的义务甲方的义务如下:(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经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等;(二)
8、案件办理过程中,甲方应当及时为经办律师提供必要之配合;(三)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四)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乙方的义务如下:(一)乙方及经办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二)乙方及乙方经办律师应当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三)乙方变更联系人信息,应该及时通知甲方。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照基本律师服务费加上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
9、务费。基本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圆整),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本笔费用作为乙方的基本律师服务费,不计入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内,且无论本案最终结果如何,乙方均不予退还。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计算并支付:(一)按照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实现的债权金额的比例,采用分段累进(即分段计算,然后把各段的结果想加)方式计算并支付,具体如下:L实现的债权金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为该金额的%;实现的债权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为该金额的实现的债权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为该金额的实现的债权金额在人民币100O万元以上不足50
10、00万元的部分,为该金额的实现的债权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该金额的2 .出现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第(一)种委托期间第1、第3、第4、第5、第7或第8项情形的,甲方在实现债权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分期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在每次实现债权后5个工作日内按该次实现债权的金额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但是,如果第3项“免除部分债务”、第4项“达成和解协议”、第5项达成调解协议”非是在乙方律师参与下形成的,则根据前述方式计算的最终律师服务费少于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圆整)的,甲方应最迟于最后一期实现债权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足律师服务费到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一万圆整)。3
11、.出现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第(一)种委托期间第2项情形的,甲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一万圆整)。(二)按照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减免的债务金额的比例,采用分段累进(即分段计算,然后把各段的结果想加)方式计算并支付,具体如下:L减免的债务金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为该金额的%;减免的债务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为该金额的_%;减免的债务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为该金额的减免的债务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为该金额的;减免的债务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2、该金额的_虬4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第(二)种委托期间的情形之一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分期减免的,甲方应在每次减免后5个工作日内按该次减免的金额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三)按照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达成的条件,采用固定金额方式计算并支付,具体如下:1. 2. 3. J甲方因解散、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需要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基本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双方可参照本条第三款的约定另行协商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但是,考虑到乙方前期投入的工作量比重大但成果难以量化的特殊性,甲方同意前述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不低于一万元(建议不低于
13、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全额的80%)o第六条甲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方式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一)银行转账方式。甲方应将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如下账户,乙方收到律师服务费后向甲方出具收费发票:户名: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行帐号:(二)现金方式。甲方应在乙方办公场所现场将律师服务费交给乙方财务人员并要求乙方财务人员出具收费发票。(三)转交方式。甲方可将律师服务费以现金、银行卡转账、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给经办律师并由经办律师转交乙方财务人员,乙方应要求经办律师出具收款收条,乙方凭收款收条向乙方要求出具收费发票。第七条甲方的开票信息名称:税号:开户行:
14、账号:地址:电话:第八条其他费用的承担乙方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下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甲方另行承担:(一)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及其它由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二)食宿费、交通费等差旅费用(但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所需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三)总额超过RMB50元以上的通讯费、快递费、打印费、复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应由甲方另行支付,如甲方要求乙方垫付且乙方同意先行垫付的,甲方应对乙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实报实销,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15、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一)因乙方工作严重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二)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一)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二)甲方存在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三)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四)甲方逾期三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第十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如有违反,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二)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乙方已收到的律师服务费为上限。(三)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且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一万元(建议不低于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全额的80%)。(四)甲方的委托事项不合法,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五)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六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六)甲方有捏造事实、提供伪证或要求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且甲方还应赔偿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