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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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章程序言重庆外语外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乐贤教育咨询(赣州)有限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院创建于2001年,前身为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2002年开始招生,2003年被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2011年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更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学院现已发展成为以外语学科专业为优势,文、经、管、艺等学科协调发展,致力于培养“通外语、精专业、重实践”的开放型、复合型、应用型技能技术人才的外语外事类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管理,确保依法办学,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2、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的名称和地址(一)学院名称:重庆外语外事学院。规范简称:重外。英文名称:ChongqingInstituteofForeignStudies,英文缩写:CIFSo(二)学院地址:路18号(简称渝北校区),邮编:401120;2.重庆市恭江区文龙街道学府路1号(简称泰江校区),邮编:401420o第三条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登记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主管

3、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五条学院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教育的各项政策。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二章举办者和开办资金第六条学院的举办者是乐贤教育咨询(赣州)有限公司。学院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院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举办者应维护学院利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第七条学院开办资金捌仟万元整,由举办者全额出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院有足额稳定的办学经费

4、,达到本科院校设置的标准。第八条学院为公益性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不从学院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第三章办学宗旨及发展定位第九条学院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高等教育职能,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第十条学院以建设具有外语外事特色的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为发展定位。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5、创新发展、开放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加快国际化办学步伐,立足重庆,面向西部,辐射全国,通达世界,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通外语、精专业、重实践”的开放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第十一条学院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I。第十二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学院适时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遵循质量和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学院适度调整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19000人左右。第十三条学院校训为“厚德、博学、求是、致远”。第四章理事会第十四条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6、第十五条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举办者推荐理事长人选,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利和义务,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理事代行其职权。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

7、召开临时理事会。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提前10天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由全体理事人数的半数以上的理事参加方可举行,直接涉及办学方向、学院存留和发展、院长的聘任和解聘、预算和决算的审核、章程的修改、举办者变更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必须有出席会议的理事的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8、.(二)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决定学院重要管理机构的设置。(四)审定学院内部管理制度。(五)修改学院章程。(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七)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八)罢免、增补理事。(九)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十)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等关键人事。(十一)审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方案。(十二)需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监事会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举办者代表和党组织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1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

9、长1人,由乐贤教育咨询(赣州)有限公司委派的监事出任。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理事、院长等主要领导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院长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院长等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六章院长和院务会第三十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人选由举办者提名、由理事会聘任,

10、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四)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五)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六)向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院长助理。(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八)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九)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理事会或理事长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一条学院的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

11、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第三十二条院长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长任期三年。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院务会议事制度,讨论、研究和决定学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学院日常工作任务。第三十四条院务会的议事范围如下:(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决定、指示、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检查执行情况。(二)贯彻落实学院理事会关于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定。(三)研究拟订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学院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四)审定有关重要规章制度。(五)审

12、定院级科研和教改项目立项,成果奖励以及推荐上报的相关项目。(六)研究决定学院院系、专业调整、招生计划与规模。(七)研究决定学院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的任免。(八)研究决定院级各专门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选。(九)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层面的教职工表彰、奖励与处分、教职工工资调整方案以及推荐为院级以上受表彰的教职工先进集体和个人。(十)研究决定学生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院级以上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十一)研究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和贷款计划、新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十二)研究决定后勤保障、安全稳定、经营性资产运作、校园综合治

13、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十三)听取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十四)讨论研究学院向理事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事项等。(十五)讨论其他需经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第三十五条院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党委书记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出席院务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以及享受副院级以上待遇的有关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院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正式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议题的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议题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院务会某阶段

14、会议。第七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六条学院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和组建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接受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的领导,按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的要求设置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完善党组织的议事规划。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讨论,支持学院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

15、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四)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并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完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学院各级党组织,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七)健全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与责任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八)教育党员和师生员工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第三十七条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各二级院系和机关党的总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三)领导本二级院系、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四)做好本二级院系、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五)领导本二级院系、机关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第八章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学院成立工会组织,建立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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