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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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等有关精神。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和完善职教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优化教师的能力素质结构,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升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二、参加实践锻炼的对象和时间1 .凡35周岁以下的青年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44天264学时)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锻炼

2、。2 .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45周岁以下的中年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20天(120学时)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锻炼。3 .45周岁以上专业课教师应不定期到企业学习、调研,指导学生在企业实习等。4 .文化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参照上述年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以便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研究。三、实践锻炼的主要内容1 .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工艺流程、组织方式以及企业发展前景,熟悉相关岗位(工种)职责、质量监控、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2 .到企业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努力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新

3、规范、新法规。3 .根据企业人才需求,推进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关键能力与操作技能。4 .教师带新项目、新技术、新课题下企业,做到教研与生产有机结合。5 .参与企业新产品、新项目、新技术开发研制与技术改造,讲究效益,力求创新。6 .驻企业参与定岗实习学生的管理或到企业学习、调研对本校实习生进行管理,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等。四、组织实施1 .由专业部提交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计划,专业教师填写教师实践锻炼申请审批表(附件1)、教师实践锻炼基本情况表(附件2),在每学期末前1个月报教务科。教务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组织

4、实施。2 .每学期开学初或期末前,各专业部负责做好专业教师实践锻炼计划,经教务科、学校审批,然后由“就业办”根据计划负责落实实践锻炼地点(原则上到校企合作企业),向企业报送实践教师基本情况表。3 .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期间,教研督导室应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4 .教师实践锻炼结束,应及时填写教师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附件3),交企业签署考核意见后带回学校。5 .教务科要建立教师实践锻炼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在实践锻炼中所形成的各种成果资料(包括单位鉴定、个人总结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研究成果、其他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五、参加实践锻炼的相关政策1 .新聘教师上岗任教前,

5、必须有两个月以上到企业的实践锻炼经历。2 .已在岗的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原则上利用假期进行,也可以在学期中无教学任务时安排进行。3 .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学校按规定承担差旅费,津贴由学校与企业协商解决。4 .对经学校批准在学期内脱产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经学校考核合格者,按教师标准工作量计算实践期内工作量。5 .凡经学校批准或安排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的教师,实践锻炼结束后经考评合格者,均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实践锻炼教师计算继续教育学分。六、考核办法1 .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结束,回校后一周内应向教务科提交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不少于1500字的实践锻炼总结、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

6、资料或成果,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考核。2 .学校对按计划和要求完成实践锻炼任务,经教务科考察或考核合格的专业教师,发给在实践锻炼期间本人岗位津贴,并报销相关差旅费。同时,将专业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期间的表现及效果纳入教师教学工作及质量年度考评范围,并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3 .实践企业鉴定为不合格、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办理差旅费报支,不发给本人实践锻炼期间的津贴,取消评优资格。4 .对应到而没有到企业实践锻炼者,不得享受相关待遇,不发给本人岗位津贴,并依据学校职工有关管理制度按旷工处理,年终教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七、相关要求1 .专业教师到企业行业生产性实践的方向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方向相一致。2 .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企业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和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专业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3 .中青年专业教师申报和评审职称的,原则上应有到企业实践锻炼的经历及考评结论。4 .文化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经批准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等活动的,其待遇参照专业教师执行。八、附则1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执行,教研督导室、就业办、计财科等科室给予配合。2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月起试行,此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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