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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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来穗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资格审

3、核、房源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后续监管等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房源、保障对象档案管理,指导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负责协助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业务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市或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者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

4、自职责开展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困难状况审查核实、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置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发展改革

5、、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或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需配建。在全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城市更新改造实施时,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任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移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管理的,应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优先面向本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有剩余房源

6、的,可面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配建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要求。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实报实销。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

7、结构,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周边配套,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1%,其中,商业服务设施比例应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5%进行设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居住人群特征与生

8、活需求,适当增加配置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第十五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按幢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

9、赁住房性质不变配套经营性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其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成本和建设费用可抵扣土地出让收益投入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六)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第十九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等渠道,

10、筹措各类中长期低息贷款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融资保障工作。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二十一条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监护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列入申请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计算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

11、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符合年龄要求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请实物保障的,应当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申请租赁补贴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L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

12、产标准放宽到政府公布标准的130%。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三)申请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申请家庭未享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以下情形不纳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计算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

13、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奖学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含义务兵家庭)、慰问金、护理费和义务兵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位于本市的自有产权住房外,其他市内、市外的不动产均纳入家庭财产计算范围;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所有的不动产价值按不动产总价值除以共有人个数计算。第二十四条符合

14、以下情形的本市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三)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住房;(四)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住房为共同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所持面积按住房总建筑面积除以共有人个数计算。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程序如下:(一)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线上申请,或到指定窗口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等情况,并签订履行住房保障权利义务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初审。申请人户

15、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至民政核对机构开展核对。(三)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联网复审,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具体金额的审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并汇总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6、条件的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同步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五)异议复核。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网上或书面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公告。经公示及异议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名单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告。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公告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公告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其中符合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可自公告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公共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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