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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接受当事人监督,提高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竖立本所专业品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审查标准,本所律师执业时应主动经常地保持与当事人的顺畅沟通,及时如实通报案情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第三条承办律师应详细填写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该表应在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同时交于当事人。第四条承办律师应于结案或委托事务办结后收回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并将该表附卷装订。当事人在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中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价是本所考核律师执业水平的重要参考,如当事人未填写律师服务质量反馈
2、意见表或该表未装订于业务案卷中,本所可要求补填或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填写。第五条为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律师工作进度,承办律师应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定期交当事人审核,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工作记录应附卷装订。以下情况应记入工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1、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重要事件;2、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承办律师的答复;3、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而当事人未采纳;4、与当事人的文件往来;5、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原件;6、其他应记录的重要事实。第六条除非法庭、仲裁庭证据交换、开庭,一般情况下本所律师不应收取、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律师应尽量要求当事人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律师留存复印件。第七条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的,承办律师应及时予以答复。如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坚持要求的,经执行主任同意,承办律师可以提出终止代理关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