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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40CCSZ60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20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textiledyeingandfinishingindustry(报批稿)20-发布20口-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I-LXJ-Jt=b目次前言I引言11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56达标判定67实施与监督6参考文献7本文件按照GBZ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木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木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
2、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口年月日批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隙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是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及污染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除本文件中已确定限值的控制项目外,纺织染整工业锅炉废气排放控制、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文件颁布后,国家出台
3、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及污染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及污染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
4、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C)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04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801环境空气和废气酰
5、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6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87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1077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1262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燃
6、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72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纺织染整textiledyeingandfinishing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缴丝、绢纺、纺纱、织造、非织造布制造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3.2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
7、工业建设项目。3.4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273.15K、压力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来源:GB162971996,3.1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I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限值。来源:GB162971996,3.23.6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378222019,3.43.
8、7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2情况时,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烧(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378222019,3.1,有修改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表1的规定及本文件的其他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rrP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工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烧毛、定形、印花a、涂层、复合、压延、压烫
9、、植绒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油雾b定形、烫光、印花&103非甲烷总燃定形、印花词、涂层、复合、压延、压烫、植绒204米1.05苯系物C5.0(20)d6甲醛2.07MN-二甲基甲酰胺涂层108臭气浓度(无量纲)定形、印花a、涂层、复合、压延、压烫、植绒300污水处理1000废气集中处理设施排气筒a印花工序包含烘干、焙烘、蒸化等过程,以及转移印花和喷墨印花等工艺。b油雾项目仅适用于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C苯系物项目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以质量浓度总和计。其中,三甲苯待相关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发布后实施。d括号内限值仅适用于涂层工序。4.1.2 直燃式定形机除执行表1的规定
10、外,还应执行DB32/3728的相关有组织排放限值。4.1.3 烧毛机、定形机、印花蒸化机、印花烘干及焙烘机、转移印花机、喷墨印花机以及涂层机、层压复合机、压延机、压烫机、植绒机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应设置局部或整体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达标后排放。4.1.4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设施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1.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
11、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4.1.6 企业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2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表2的规定及本文件的其他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非甲烷总始6.0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定形、印花、涂层、复合、压延、压烫、植绒等车间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4.2.
12、2 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VOCS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等执行GB37822的规定。4.2.3 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有机物、恶臭物质的设施,以及废水和废气污染控制设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在检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应执行表1及4.1.4的规定。4.2.4 涂层机需安装有机溶剂收集装置,配胶、刮胶等操作岗位需安装抽风装置,并接入溶剂回收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尾气经排气筒排放。4.2.5 污水处理站及固体废物处理或存放设施应采取隔离、密封等措施控制恶臭污
13、染。设有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的污水处理站,应执行表1及4.1.4的规定。4.2.6 企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HJ861、HJ944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4.3 企业边界监控要求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表3的规定。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监控位置1颗粒物0.5边界外浓度最高点2非甲烷总煌2.03臭气浓度(无量纲)165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HJ861和HJ879等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
14、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企业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运行维护。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2 有组织排放监测5.2.1 有组织排放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5.2.2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GB/T16157、HJ/T397、HJ905、HJ75和HJ1286的规定执行。5.3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5.3.1 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
15、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I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5.3.2 厂区内非甲烷总嫌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按照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嫌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照HJ604或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执行。5.4 企业边界监测5.4.1 企业边界臭气浓度的监测应按HJ905要求执行,其他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要求执行。5.4.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除臭气浓度外,一般以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