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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
2、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及边坡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和高度超过3m的边坡工程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
3、或高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及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IOnl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或采用型钢悬挑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
4、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I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或2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同一施工区域有2台及以上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起重臂交叉作业的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一)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二)拆除承重构件的房屋加固改造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
5、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六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及高边坡工程(一)开挖深度或高度在3m至5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和高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或高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和高
6、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或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I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或2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工程;(二)起重量30O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Onl及以上,或搭设
7、基础标高在20O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三)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15O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五)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或施工荷载大于2.OkN/m2;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m2,集中荷载大于15kN0五、拆除
8、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置换承重构件的房屋加固改造工程;(三)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类、五类的加固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重量100o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
9、、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程。(六)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在有限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三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
10、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现场备查。第四章专项方案编制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二、编制依据:相关
11、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四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
12、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五章专项方案论证第十五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施工单位应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当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内
13、容涉及其它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选取的专家中要有工程技术类和安全管理类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五)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六)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
14、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七条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一)危大工程所涉专业的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危大工程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现场不具备组织会议条件的,施工单位应提供能够客观完整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
15、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于论证会3个工作日前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资料完备性审核内容包括流程合规性、专项施工方案签章和内容完整性。第二十一条关于专家论证内容一、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二、专家应按照下列技术要点开展论证工作:(一)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二)编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