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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司法鉴定人品德、能力、业绩,依据人社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12021)59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第二条专业划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资格名称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在名称后标注专业。其中,法医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2、格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第六条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第七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八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第九条学历与资历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
3、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
4、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三、已经离退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审条件第H一条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一、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二、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
5、实际能力,能正确使用或熟悉本专业领域有关的仪器设备,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一、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历、能力(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二)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三)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四)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法医类(法医临床和法医毒物50例以上、法医物证、法医病理和法医精神病1
6、0例以上),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10例以上(其中交通物证50例以上),或近3年年均鉴定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鉴定案件量以上。二、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一)获市(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二)在市(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地)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委托的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建议、调研、报告等。(三)办理有较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业务,且鉴定意见被县级以上办案单位采信。(四)参加过市(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司法鉴定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等
7、。(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优秀奖以上。(六)作为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案例库。第十三条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一、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历、能力(一)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三)有较强的技
8、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四)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法医类(法医临床和法医毒物80例以上、法医物证、法医病理和法医精神病20例以上),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15例以上(其中交通物证80例以上),或近4年年均鉴定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鉴定案件量以上。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一)获市(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二)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
9、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委托的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建议、调研、报告等。(S)参加过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司法鉴定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等。(四)编制地方以上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其中市地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前5名)。(五)办理有较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业务2件以上,且鉴定意见被市(地)级以上办案单位采信。(六)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三等奖以上。(七)作为鉴定人,完成2例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案例库。(A)作为第
10、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文章,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教材,具有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反响良好并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可,或被大中专院校教学广泛采纳应用。(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相关专业市(地)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立项单位验收。(十)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前2名),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十一)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以上,或市级相关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以上(第1名)。第十四条正高
11、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一、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历、能力(一)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S)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
12、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四)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法医类(法医临床和法医毒物150例以上、法医物证、法医病理和法医精神病30例以上),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20例以上(其中交通物证150例以上),或近5年年均鉴定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鉴定案件量以上。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一)获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2次以上。(二)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3次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委托的对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建议、调研、报告等3项以o(三)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
13、行业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司法鉴定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3次以上,或参加过司法部组织的相关业务评查检查。(四)编制地方标准并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前5名),或编制行业标准并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五)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业务4件以上且鉴定意见被市(地)级以上办案单位采信。(六)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二等奖以上。(七)作为鉴定人,完成3例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案例库。(A)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文章2篇,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
14、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教材2部,具有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反响良好并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可,或被大中专院校教学广泛采纳应用。(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相关专业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立项单位验收。(十)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2项,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十一)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二等奖第1名,一等奖前2名)。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第十六条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15、涉及的“不少于”“以上”均含本级(本数)。第十七条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第十八条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第十九条本标准中“地方以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指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标准。“行业标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申报人员取得与本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第二十一条优秀司法鉴定人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