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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专业骨干教师评选、培养与使用管理的试行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有关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文件精神,配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和广西特色示范学校的建设,切实加强师资队伍特别是专业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专业骨干教师队伍培养与使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专业骨干教师的作用,带动校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的科学发展。二、基本原则1 .高度重视与加强加快原则;2 .确定标准与实际确定原则;3 .长远规划与分期分批原则;4 .学校资助为主与个人分担相结合原则;5 .评选、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原则;6 .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原则。三、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党
2、委书记、教学副校长成员:其他校级领导、办公室主任、教务科科长、人事科科长、计财科科长、教研督导室主任、各专业教研部主任、教务科副科长。职责:制定专业骨干教师评选、培养与使用管理办法;审定专业骨干教师人选;实施专业骨干教师的培养与使用管理;评估每年专业骨干教师的培养与使用效果;提出改革专业骨干教师的培养与使用的意见及修改管理办法。四、评选的基本条件L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师德优良,无违法乱纪行为,在师生中有良好的声望,近三年的校级师德考核中至少有1次被评为优秀。7 .年龄:男的不超过48岁(含45岁),女的不超过45岁(含40岁),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
3、年龄。8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或成绩特别突出的具有5年以上初级职称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的,给予优先评选。9 .坚持担任并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近三年至少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三门主干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近三年教学质量考评达到良好以上。10 具有“双师”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动手操作能力(基础课教师除外)。11 指导或带领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技能或文明风采比赛获得过三等奖以上者;12 近三年至少参与过I项自治区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13 近三年在全区或全国公开专业报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著2篇以上者;14 担任过校本以上教材的编写工作。五、名额安排与评选办法(一
4、)名额安排L基础教研部:德育、语文、外语、数学或物理专业等各12名;2 .机械教研部:骨干专业23名;3 .汽车教研部:骨干专业23名;4 .电子教研部:骨干专业23名;5 .信息教研部:骨干专业12名;6 .商务教研部:骨干专业12名。(二)评选办法1 .个人自存与专业教研部推荐;2 .教务科与教研督导室审核;3 .学校领导小组审定。4 .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5 .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滚动式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入选者予以重点培养,实行严格考核。六、培养与使用规定(一)学校培养与使用1 .授予学校专业骨干教师荣誉证书;2 .连续三年学校每年给予4000元/人培养专项经费;3 .优先安排专业性
5、的外出培训或考察学习活动;4 .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的专业学术团体;5 .在正常情况下,原则上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不低于16节、超过20节/周(担任班主任的,不低于IO节、不超过14节);6 .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各类评审与申报工作,投身专业建设与教改、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7 .担任培养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从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和帮助教师,采取个别辅导,上示范课等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指导与帮助。8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优推优和晋升职称;9 .提供开展教改或科研活动的各种便利或方便;(二)个人培养与发挥作用要求1 .个人连续三年每年配套培养资金不少于2000元;2 .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各类评审与申报
6、工作,投身专业建设与教改、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3 .积极参加校内外专业性的外出培训或考察学习活动;4 .坚持担任正常的教学任务,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12节/周;5 .3年内至少参与一项自治级以上教改项目并结题;6 .3年内在全区以上公开报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自治区级论文评选中送评2篇以上并获奖;7 .积极组织并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技能或文明风采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8 .担任培养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从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和帮助教师,采取个别辅导,上示范课等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指导与帮助,青年教师并有实质性成长(有记录、评估)。七、奖罚等相关规定1 .被评为专业骨干教师的,学校一次性给予10
7、0O元补助,课时津贴提高10虬2 .本校教师如被选定为专业骨干教师的,必须服从学校的培养与使用管理,除非有特殊性原因并经向校长申请审批可以退出,否则以不服从学校安排论处,取消评优推优资格,如属中级职称的,连续二年内不得晋升职称。3 .专业骨干教师培养与使用每三年进行总结评估一次,被确定为专业骨干教师如达到以上培养与使用规定的,可延续培养与使用。没有达到培养与使用要求的,则取消专业骨干教师资格,取消评优推优资格,如属中级职称的,年度内不得晋升职称。4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春季学期开始试行,此前如有相关规定与之相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5 .本办法学校领导授权教务科具体实施并作解释,人事科、计财科、教研督导室及各专业教研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