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双师型”资格教师认定的基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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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双师型”资格教师认定的基本规定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文件精神,规范“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加强“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充分调动教师争取获得“双师型”资格的积极性,争取不断增加“双师型”教师数量与质量,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及其改革和招生办学事业的科学发展。二、文件依据1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2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三、认定组织机构组长:校长(书记)执行组长:分管人事副校长(或副书记)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执行

2、副组长:人事科科长成员:教务科科长、教研督导室主任、其他各科室负责人及各专业教学部主任。四、认定对象及适用范围L认定对象:参与职称中报、岗位变动、个人工资待遇核算的在职在编教职工;3 .适用于职称评审、岗位变动、个人工资核算等相关认定。五、认定条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文件对“双师型”教师的界定为:己取得讲师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高级(含高级工,下同)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参照文件,我校“双师型”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已取得讲师资格,并同时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2 .已取得讲师资格,并同时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别说明:上述讲师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已取得讲师资格,并同时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两机构认定核发的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其他行政部门认定核发的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除此以外,其他机构认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可。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校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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