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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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轻微不罚)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I.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

2、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1.占用公

3、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2.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薪;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3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4、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1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公路安全;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4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

5、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L没有对涉路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

6、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5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7、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L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10平方米以下;2.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6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放养牲畜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

8、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1 .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7对在

9、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1 .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期限内拆除恢复原状;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

10、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8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O1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施工,主动拆除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11、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9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12、。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1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施工,主动拆除相关设

13、施并恢复原状;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10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L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 .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 .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设区市、县级11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15、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L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 .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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