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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目的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3职责1. 1公司安全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3.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4工作制度4. 1事故报告4. L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
2、应急措施等。4.1.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4.2.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4.1.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它相关部门。4.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
3、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4.2.1一般性事故由安全部调查。4.2.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事故,由经理、安全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4.2.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辽东湾新区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4.2.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19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和报告。4.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4.2.6调查组在三天内向公司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以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4.3事故的处理4.3.1轻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全部上报辽东湾新区安监部门备案。4.3.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4.3.3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事故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其部门主管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