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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电力公司避雷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二OO八年六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引用标准1第三章设计选型审查2第四章工厂监造及验收3第五章安装及投产验收4第六章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4第七章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7第八章技改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8第九章缺陷或故障的分析及处理8第十章技术监督分析评估10第十一章技术监督告警制度11第十二章技术资料档案11第十三章其它12附表A、避雷器技术监督分析评估报表21附表B:避雷器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22附表C:避雷器定级标准23GB 311. 1 GB/T 311. 2GB 2900.12 GB 11032GBJ 147DL/T 59
2、6 DL/T 620DL/T 804 DL/T 815DL/T 664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避雷器的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延伸技术监督的内容,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技术监督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江苏省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避雷器设备选型、订货、监造、出厂验收、现场安装、现场验收、运行、检修和技改的全过程技术监督内容。对设备的缺陷检测、评估、分析、
3、告警和整改的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的IlOkV(66)50OkV避雷器的技术监督工作。第五条各市供电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章引用标准第六条以下列出了本规定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绝缘配合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电工名词术语避雷器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交流电力系统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使用导则交流输电线路用复合外套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变电站管理规范1
4、10(66)kV50OkV避雷器运行规范110(66)kV50OkV避雷器检修规范110(66)kV50OkV避雷器技术监督规定预防IlO(66)kV50OkV避雷器事故措施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说明江苏省电力公司110(66)kV-750KV避雷器技术标准避雷器设备评价标准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江苏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及编制第四章设计选型审查第七条避雷器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OlOkV(66)500kV避雷器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八条避雷器型式和结构选择应优先考虑安全可靠,同时应
5、注意技术是否先进、制造技术及制造厂生产经验、工艺是否成熟、运行业绩是否良好,其技术性能应适应电网现在和将来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上述要求应落实到订货合同中。第九条设计选型审查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以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第四章工厂监造及验收第十条监造工作按DL/T586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进行,应全面落实避雷器订货技术要求,并建立在制造厂技术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上,以监督制造厂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缺陷消除在出厂以前。第十一条在工厂监造中,需重点监造的关键过程可根据避雷器的电压等级、制造厂的制造业绩及信誉程度等予以区别对待。监造方式、项目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第十二条监造和验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际工
6、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避雷器的原理、结构、工艺、试验和相关标准,熟悉合同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文件,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第十三条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及规程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且试验结果应合格。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订货合同规定的见证项目,应由验收人员参加。第十四条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监造报告应包括产品结构叙述、监造内容、方式、要求和结果,并如实反映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和结果等。第五章安装及投产验收第十五条避雷器运抵安装现场后进行验收时应对避雷器外观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密封良好,且运输中未受超限冲撞。第
7、十六条避雷器安装应由具备资质、施工业绩良好、有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安装单位进行。第十七条对避雷器安装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技术监督的相关规定,派遣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安装工程全过程进行见证、检查、监督,以保证安装工序、工艺和材料质量。第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参与避雷器的安装、调试工作,随时可以要求见证、审查调试项目和结果,必要时可以抽检。第十九条安装完成后,避雷器应按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订货技术要求、调试大纲及其它相关规程和预防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交接验收试验,其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申请启动验收。第二十条投产验收时应进行现场实地查看,并对
8、避雷器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出厂试验报告、设计图纸资料、开箱验收记录、安装记录、缺陷处理报告、监理报告、交接验收报告、调试报告、等全部技术资料进行详细检查,审查其完整性、正确性和适用性。第二十一条投产验收中发现安装施工及调试不规范、交接验收试验方法不正确、项目不全或结果不合格、设备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基础资料不全等不符合技术监督要求的问题时要立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第六章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作为避雷器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审查各单位避雷器的年度检修计划(包括预防性试验计划和缺陷消除计划),并掌握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做好避雷器绝缘预防性试验、设
9、备维护和缺陷消除工作,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并制订预防事故措施;检查避雷器试验报告、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监督工作经验交流。各级网、省(市)电力公司委托的技术监督单位,协助生产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监督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二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应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避雷器技术监督工作的规定和有关规程、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措施,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避雷器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按设备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掌握本单位避雷器运行中的异常状况,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消除;组织制订本单位避雷器检修计划(包括预防性试验计划和缺陷消除计划)和技改工
10、程以及预防事故措施计划,并检查有关部门执行情况;认真按照避雷器检修规程,有关的预防事故措施和技术文件,针对设备缺陷或薄弱环节,研究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110(66)kV-50OkV避雷器运行规范的要求,分别组织运行和检修人员对避雷器进行巡视检查和处理工作。发现异常时,应予以消除,对存在的问题需按相关规定加强运行监视。第二十五条预防性试验(一)预防性试验作为避雷器运行和维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按DL/T596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避雷器的预防性试验工作,做到不超期
11、、不漏项、不误判。试验周期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必须制定由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的管理办法。(二)当规程规范中有关预防性试验周期存在上下限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状况,明确执行的具体周期。原则上当避雷器存在以下情况时取下限或缩短试验周期:1 .存在缺陷或有证据表明同期、同型号、同厂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 .新投运或本体大修后的第1年。(三)停运时间超过6个月的避雷器重新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包括绝缘油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带电运行。(四)试验用仪器仪表的管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L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其合格证、校验标签、使用说明书应齐全、有效,保证试验仪器仪表使用的安全性、准
12、确性和可靠性;各单位应定期将仪器、仪表送到有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与校核,校验超周期者不得使用。在校验周期内,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通电检查和维护。3 .新购仪器、仪表应送有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与校核,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五)油色谱分析试验应保证取样方法和试验数据准确,以便正确判断。(六)应重视对试验数据的现场分析工作,当与历史数据相比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检查试验方法、接线和仪器、仪表档位设置、是否存在电磁干扰等,必要时进行复试,避免对异常数据不进行分析就撤离试验现场。试验结果应与该设备历次试验结果相比较,与同类设备试验结果相比较,参照相关的试验结果,根据变化规律和趋势
13、,进行全面分析后做出判断。(七)当试验数据出现异常时,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分析,必要时要对避雷器进行进一步检查、检测和试验;当表明避雷器可能存在缺陷时,应查明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八)试验报告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核手续。第二十六条带电测试和在线监测(一)在避雷器新安装投运、检修结束投运、大负荷期间、缺陷发展期间和有重要保电任务时,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带电检测手段(如红外测温等)加强检测工作。(二)各单位应重视各种带电监测和在线检测设备运行经验的积累工作。当绝缘在线监测数据与停电(或离线)试验结果不一致时,以停电(或离线)试验结果为准。第二十七条设备定级(一)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按
1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避雷器进行定级。(定级标准见附录C)(二)级、二级为完好设备,要求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一级率应80%。(三)定级后,运行维护单位应针对三级设备问题,立即拟定升级计划并积极落实。对二级设备的问题也应安排计划,有步骤的使其升级。第七章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第二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每年根据避雷器运行状况、定级、评估情况,并依据检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包括检修的原因、依据、拟开展的项目、要完成的目标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按照批更后的检修计划编写具体的检修方案。第三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
15、0OkV避雷器检修规范编写检修作业指导书,并应特别加强检修前试验检查、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第三十一条避雷器检修时,绝缘油(SK)处理、抽真空、注油(气)、干燥等关键工序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执行,每道工序均需指定人员签字验收。第三十二条省电力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作为避雷器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各单位检修工作是否严格按相关规程和预防事故措施执行,检修项目是否完备、实施中有否漏项,检修质量是否合格。第三十三条检修后应进行验收,设备应达到检修预计目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三十四条检修工作结束后,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格式编写检修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第八章技改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第三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根据避雷器运行状况、定级、分析评估情况,并依据相关规程制定年度技改计划,包括技改的性质(改造性检修或更换)、原因、依据、项目、改造目标等根据设备分级管理规定,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技改项目性质如为更换避雷器,新购避雷器的设计选型审查、工厂监造及验收、安装及投产验收过程的监督项目可参照第三、四、五章的要求执行,而退出运行和报废时应遵循如下规定:()当避雷器绝缘严重劣化、渗漏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