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债务人监督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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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SA90q/BAAS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标准Q/BAAS005XXXX个人破产债务人监督工作规程Supervisionworkproceduresforpersonalbankruptcydebtor(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目次前言in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4.1公平公正原则24.2风险防范原则24.3高效便民原则24.4突出重点原则24.5教育引导原则25监督类型26日常监督36.1监督对象36.2监督频次36.3监督事项36.4监督方式36. 5监督流程36. 6工作人员要求57专项监督67.

2、1监督启动67. 2监督对象67. 3监督频次67. 4监督事项67. 5监督方式77. 6监督流程87.7工作人员要求98投诉监督108. 1监督对象101.1 2时限要求108.3 监督事项108.4 监督方式108. 5监督流程108.6工作人员要求119监督处置129.1 发出提醒函129.2 发出警示函129.3 违法犯罪问题1210监督情况反馈1211信息共享与信息公开1312投诉1313档案管理13附录A(资料性)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投诉监督的程序关系13参考文献15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破产

3、事务管理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雷、张洁波、胡精书、徐胜芳、陈佳林、黄橙紫、袁明杨、张旭杰、李媛红、易晓珊、赵莹、杨海霞、刘赖称、罗宇民。个人破产债务人监督工作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个人破产债务人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类型、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投诉监督、监督处置、监督情况反馈、信息共享与公开、投诉、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债务人在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内(以下简称“执行考察期”)履行破产程序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置等活动。2规范性引用

4、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Q/BAAS003个人破产信息公开业务规范Q/BAAS007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管理规范QBAS008智慧档案管理分类与编码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个人破产债务人personaIbankruptcydebtor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的自然人

5、,以下简称债务人。3.2重整计划执行期executionperiodofbankruptcyreorganizationpIan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执行期。3.3和解协议执行期executionperiodofsettIementagreement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务人和解协议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债务人的和解协议执行期。3.4考察期inspectionperiodforbankruptcyIiquidation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

6、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若债务人在考察期内未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或者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3.5破产程序义务obiigationsinbankruptcyproceedings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避守行为限制、职业资格限制、申报收入、支出、财产及债务清偿情况等义务。4基本原则3.6 公平公正原则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监督程序确定监督对象、监督事项,推进债务人监督工作,及时发布监督公告并通报结果,确保监督工作公平公正。3.7 风险防范原

7、则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宜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投诉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定期监督债务人在执行考察期履行破产程序义务的情况,普及个人破产法律知识,尽早发现问题,预防个人破产欺诈风险。4. 3高效便民原则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宜主要通过申报信息比对、报告事项核对、电话沟通、视频面谈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确有必要的,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核查监督事项,提升债务人监督质效。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展债务人监督工作,宜尽量减少对债务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打扰。4.2 突出重点原则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宜按照“分类监督、宽严相济、风险防范”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债务人在减免债务方面的不同安排,实行“清算债务人严格监督、重整和解债务人适度监

8、督”的监督机制,对于重整、和解债务人,主要监督其登记申报个人破产信息、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履行离开居住地、出入境报告义务,以及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情况;对于清算债务人,监督事项还包括考察期收入和支出情况、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4.3 教育引导原则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展债务人监督工作,旨在向债务人普及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教育和引导债务人全面、及时、准确履行破产程序义务。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宜综合运用面谈、书面提醒、通报人民法院等手段,进一步提升债务人自觉履行破产程序义务的积极性和规范性,切实为破产事务管理工作提质增效。5监督类型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债务人监督的类型包括但不限

9、于:a)日常监督: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通过申报信息比对、报告事项核对、信息化查询核对、信息共享、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债务人监督名录库中的债务人履行个人破产信息或者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申报情况,考察期债务人执行豁免财产清单情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情况所开展的常态化监督检查;b)专项监督: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每年定期开展的,针对债务人监督名录库中部分执行考察期债务人破产程序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的专门监督检查,对清算债务人采取严格监督,对重整及和解债务人适度监督,旨在教育和引导债务人全面、及时、准确履行破产程序义务;c)投诉监督: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基于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问题线索,对被

10、投诉债务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督调查,旨在公平、公正、及时地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协助防范个人破产欺诈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6日常监督6.1 监督对象日常监督的对象包括:a)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债务人;b)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债务人;c)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债务人。6.2 监督频次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通过管理系统对债务人登记申报的信息开展持续、定期的监督,以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监督频次不低于每月一次。6.3 监督事项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清算债务人履行下列破产程序义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a)个人破产信息申报情况,包括案件信息、债务人信息、债权信息、家庭信息等;b)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申报情况

11、,包括破产申请、财产状况、债务状况、破产期间的收入、支出情况等;c)执行豁免财产清单情况;d)债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申报或者报告的其他事项。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重整或者和解债务人履行下列破产程序义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a)个人破产信息申报情况,包括案件信息、债务人信息、债权信息、家庭信息等;b)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申报情况,包括破产申请、财产状况、债务状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支出情况等;c)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有关情况d)债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申报或者报告的其他事项。6.4 监督方式6. 4,1日常监督工作主要采取申报信息比对、报告事项核对、信息化查询核对、信息共享、电话询

12、问等非现场方式开展。7. 4,2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通过管理系统对债务人日常监督事项进行动态管理,核查债务人申报信息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完整,及时发现并跟进申报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提醒债务人及对应的管理人进行处理。6.5 监督流程6.5.1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a)准备工作: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管理系统债务人监督名录库中新增债务人案件信息;注:债务人案件信息指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依法登记执行考察期债务人有关信息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一案件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程序类型、受理时间、债权人会议时间、宣告破产时间、终结程序时间、裁定免债/终止执行时间、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分配方

13、案等; 破产管理人信息: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月收入、居住地、破产原因、是否有商事主体登记、婚姻状况、配偶收入、夫妻是否共同申请破产、夫妻是否共同偿债、子女情况等; 执行情况:确认偿债规模、清偿比例、清偿周期、清偿方式、执行进度等; 债权确认情况: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暂缓确认债权等; 债权人情况:债权人类型、债权人数量等; 债务人财产及支出:现金类资产、其他重要资产、每月支出情况等。b)开展信息登记工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通过管理系统分配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工作人员

14、开通债务人、对应的管理人信息申报登记通道,提醒债务人及对应的管理人及时申报个人破产信息及个人破产重大事项信息;债务人、管理人通过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则可以在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审核。注:管理系统是债务人、管理人进行相关操作的信息化平台,债务人、管理人可以通过PC端或移动端(如i深圳)进行相关操作,相应信息通过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管理系统进行信息交互。c)开展面谈: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约谈债务人及对应的管理人,了解执行考察期案件基本情况,告知债务人破产程序义务及有关信息申报流程,指导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有关审核监督工作;d

15、)监督债务人申报情况: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通过管理系统对债务人每月申报情况、申报内容、管理人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内容包括债务人每月收入、支出、债务清偿情况、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豁免财产清单及有关执行情况等;e)记录监督情况:在管理系统中收集归总债务人的申报问题,通过电话、视频询问等方式,了解债务人的有关情况并如实记录监督内容,填写日常监督工作记录表,形成有关工作台账,动态更新、管理债务人监督名录库。f)数据分析:汇总债务人监督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统计分析相关数据,运用数据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6.5.2个人破产债务人日常监督程序见图1。图1个人破产债务人日常监督程序6.6工作人员要求6.6.1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遵守日常监督工作规范和程序,确保日常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b)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破产事务管理经验,准确分析和妥善处理日常监督过程中的相关问题;c)组织开展面谈、现场走访等工作,应当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工作证件;d)全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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