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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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属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镇(园区)综合监管执法效能,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健全工作机制

2、统筹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和镇(园区)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力量,成立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镇(园区)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党政领导兼一体化工作站负责人;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消防工作的相当职级职务民警、镇(园区)专职消防队队长兼相应岗位负责人。市消防救援大队及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另派驻2名工作人员充实各地一体化工作站;各镇(园区)原有从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力量不减。市消防救援大队1名同志负责挂钩联系镇(园区)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的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工作。镇(园区)于10月底前完成各地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挂牌工作。二、明确职责任务镇(园区)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按照职责权

3、限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办镇(园区)承接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事项;统筹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和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三、厘清责任边界(一)专业消防安全监管方面。各镇(园区)辖区内各类单位场所中,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分别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重点单位分级标准分别实施监管;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消防安

4、全重点单位和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苏公厅(2009)433号)确定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附件1);各镇(园区)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负责排查整治其他场所(附件2)。(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方面。各镇(园区)所辖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市级有关行业部门的要求,依法强化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镇(园区)安委办、消委办做好对镇(园区)各部门及村(居)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四、开展消防委托执法(一)委托执法实施。通过市消防救援大队与镇(园区)签订委托执法协议的形式,委托部分镇(园区)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5、。受委托镇(园区)应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齐必要办公设施,明确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为办理消防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由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系统培训,使其具备履行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素质。市消防救援大队明确的辖区挂钩联系监督员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二)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镇(园区)依法对其辖区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三)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的镇(园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的单位、团体、企业、事

6、业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受委托的镇(园区)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行政执法人员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消防委托执法有关具体事项,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提出方案,按程序评估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五、监督检查与委托执法办案的衔接各镇(园区)中纳入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直接开展监督检查及执法活动;公安派出所监管的单位场所,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开展监督检查,涉及拟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局统一整理汇总相关监督检查卷宗后,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的镇(园区)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

7、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由受委托的镇(园区)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受委托的镇(园区)有关部门在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作为案件线索移交给镇(园区)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进行案件办理。附件:L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2.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检查“九小场所”范围附件1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设在地下建筑内的除外)(一)建筑面积在100至1000平方米(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数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三)建筑面积2

8、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1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 .游艺、游乐场所;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四)就餐位在30至300座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含本数)至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五)机位100台以下的网吧。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公机构

9、及供电、邮政、通信单位四、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六、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七、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八、省级以下及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研单位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一)总储量在100至1万吨的粮库;(二)总储量在50至500吨的棉库;(三)总储量在1000至1万立方米的木材堆场;(四)总储存价值在50至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10、(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至1亿元的企业;(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三)市(地)级以下的报社;(四)乡镇(街道)银行分理处、储蓄所;(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至10吨的单位;(六)车位在10至50辆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至100辆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下的汽车修理厂。十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附件2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检查“九小场所”范围一、小商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二、小市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市

11、场。三、小餐饮:就餐位在30座以下(含本数)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餐饮场所。四、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五、小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以下(含本数)的企业。六、小易燃易爆单位: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吨以下的单位。七、小汽车库停车场:车位在10辆以下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辆以下的停车场。八、小仓储场所(一)总储量在100吨以下(含本数)的粮库;(二)总储量在50吨以下(含本数)的棉库;(三)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木材堆场;(四)总储存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九、快递场所:面积在100平方以下(含本数)的快递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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