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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收支审计是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和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范经济风险,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以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第五条审计目的(一)审查财务收支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
2、家和教委的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学院财务制度。(二)审查财务收支核算和财务报告反映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第七条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S)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执行;(五)单位款项的收付是否按照国库集
3、中收付制度的要求执行。第八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是否切合实际;(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管理执行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四)为保证预算的顺利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第九条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
4、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内容是否完整;(S)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第十条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账簿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全面;(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S)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各账簿间的对应关系是否相符;(四)账簿的启用、交接是否按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
5、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三)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第十二条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二)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6、线”原则;(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四)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或计划、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S)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五)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7、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六)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盖章、签字。第十四条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第十五条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的提取,以及部门、单位设置的其他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二)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效益如何;(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第十六
8、条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的行为;(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S)应收及预付款、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借出款项是否查明原
9、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对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五)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
10、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第十七条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S)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三)审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是否应当计提折旧;(四)
1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五)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九条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合规;(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条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
12、管理,各项负债核算是否正确、合规;(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四)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投资者投入本单位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四)实收资本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二条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
13、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二)所属单位与学校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包括完成任务、上缴收入情况等;(三)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及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第二十三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及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绩效分析是否恰当
14、、有效。第二十四条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工作程序:(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成立专门的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向审计组进行相关情况介绍,并提交情况介绍的书面材料;(三)被审计单位将被审时间范围内的有关会计资料、内部财经制度、合同等资料送交审计组,并填写承诺书;(四)审计组制订审计计划并实施审计,调查取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五)审计实施阶段完成后,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有充分合理依据的解释说明材料,进行审计报告的修改,然后向审计处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六)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并向主管校长和有关校领导汇报审计结果;(七)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送交审计处。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六条审计方法根据各项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人员可灵活采用审计所必要的审阅、核对、复算、查询、盘存、比较、分析、顺查、逆查、抽查、详查、判断抽详等方法,并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辅助审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