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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校园消防管理制度为切实提升学校消防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立校园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抓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达到增强全员安全素质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救、自护能力,掌握基本的逃生技能的目标,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学校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建立校园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和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校师生
2、员工的消防意识和防御火灾的能力。第四条总务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年级组负责本年级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年级年度工作计划,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七条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工作责任人,同时委托一名副职分管全校的消防工作;学校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第八条校长为学校消防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建立健全本校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3、程;(四)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五)针对本校的特点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教职工明确岗位责任制,各年级组、科室经常检查本辖区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六)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原因和责任;(七)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第九条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学校总务处对校内消防工作实施管理,其职责是:(一)在学校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消防管理;(二)组织全校消防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行为;(三)负责消防设施的添置、维修和保养工作;
4、(四)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对全体师生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制定特殊岗位防火责任制。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所属人员应达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的消防工作要求。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第十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向公安
5、消防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工作、生活需要,新建、搭建各类临时性用房,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第十三条校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第十四条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总务处对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用电管理部门,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因特殊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者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第十五条校内禁止吸烟。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6、。第十六条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做饭,蜡烛照明;严禁私自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第十七条学校将校内房产租赁给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应包括消防安全的内容;租赁单位要经常对其消防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制度,落实措施,整改隐患。第十八条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对集会和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在地点选择、活动人数、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第十九条在国家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学校应安排值班人员加强对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巡查。第二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7、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各部门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报告总务处统一配置、更换或维护。各部门对所属范围内(包括楼梯走廊等公共过道)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做到经常维护。第二十一条总务处对全校消防器材、设备和设置,每月检查一次,及时发现破损、丢失、失效、挪用等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恢复、补充完好,并将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存档,突出问题会同学校整个安全情况进行全校通报。第二十二条外来进修、实习人员、临时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制度。第四章火灾扑救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火势情况。第二十四条在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决
8、定下列事项:使用各种水源和通讯、运输工具及其它设备;(二)截断电力或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火情点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员转移;(四)为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在组织和扑救火灾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服从和执行火场总指挥的指挥和决定,不得影响和妨碍灭火救灾。第二十六条火灾扑救后,起火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护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的。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理赔,由学校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