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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中应安排一定的休息
2、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5)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6)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活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7)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参考法律与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至第10条及附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