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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学已满一学期;(二)政治思想表现优良,品行端正,身体状况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三)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在校期间未转过专业(因大类招生分流不计入转专业次数)。第三条特殊情况转专业。(一)专业特长。休学创业复学的;在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一等奖排序前三
2、、二等奖排序前二、三等奖排序第一)或省级一等奖(排序第一)的,可优先转入特殊专长的相关专业。(二)退役复学。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除定向生、委培生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范围内,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三)疾病救济。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申请疾病救济转专业学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申请转入专业我校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且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申请转专业时需提供支撑和证明材料。第四条其他情况转专业。学生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
3、的,按转专业处理。由学院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办理,报本科生院审批。(一)按大类招生分流至相关专业学习的;(二)赴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的国际班学生,因大类招生及国内外专业设置差异,在我校就读专业与赴国(境)外合作大学所学专业存在差异的;(S)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允许转专业的。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一)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四)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
4、的,如第二学士学位等;(五)实行学年制的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且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六)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七)在校期间已完成一次转专业的学生;(A)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等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情形。第六条各专业转专业招生计划数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建设规划、招生规模、现有教育教学资源以及办学条件进行确定。各专业接收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5%,最多不超过15%。第七条各专业需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并公开发布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明确要求和遴选办法,报本科生院备案。
5、在遴选与录取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八条学校成立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展规划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第九条转专业办理程序(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本科生院核准并公布各专业接收外专业转入的学生人数和招收条件。(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初通过教务系统提出申请,打印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确认填报内容无误后交所在学院审核,由学院汇总统一报送至本科生院。(三)本科生院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分类整理
6、,并移交学生申请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明确建议转入的年级、班级(如经综合评价认定转专业后跟同年级就读存在较大困难的学生,建议其降级就读),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本科生院。本科生院汇总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四)经审定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凭本科生院出具的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通知书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五)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后,其学籍、管理等有关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学生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学生的学籍卡等档案材料转交转入学院;报到之前有关管理工作由原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第十条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
7、方案进行培养,并补修转入专业已开设的核心课程。学生在转专业前已修读并通过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内容相近且学时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同类课程的要求,经学院和本科生院认定,成绩和学分可直接按同类课程认定;如其课程不是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或低于转入专业同类课程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只能按公共选修课程认定。第十一条转入学院负责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补修有关课程,并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各学院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党团关系等变更工作,同时做好未获批准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第十二条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费。第十三条其他规定。(一)学生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S)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已办理转专业者,不允许再次申请转专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